第六條
新設鐵路與現有道路或新設道路與現有鐵路相交處設置交叉。但有左列 情事之一者,於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設置平交道: 一、臨時性之相交處所,並於原因消失後即可拆除者。 二、鐵路臨港支線,特種支線或專用側線與鄰接港埠,軍事基地或公私 營業事機構地區相交之道路,不宜設置立體交叉者。 三、通過鐵路之道路,平均每日換算小型車交通量與每日鐵路列車次數 之乘積值低於四0、000者,其換算小型車交通量之換算標準如 左表: ┌─────┬──┬───────────┐ │ \ 車 │市區│ 一 般 公 路 │ │地 \ 種│ ├───┬───┬───┤ │ 點\ │道路│平原區│丘陸區│山嶺區│ ├─────┼──┼───┼───┼───┤ │小 客 車│ 1.0│ 1.0 │ 1.0 │ 1.5 │ ├─────┼──┼───┼───┼───┤ │大 客 車│ 1.5│ 1.5 │ 2.5 │ 5.0 │ ├─────┼──┼───┼───┼───┤ │大 貨 車│ 1.5│ 1.5 │ 3.0 │ 6.0 │ ├─────┼──┼───┼───┼───┤ │聯 結 車│ 2.5│ 2.5 │ 5.0 │ 10.0 │ ├─────┼──┼───┼───┼───┤ │特 種 車│ 2.0│ 2.0 │ 4.0 │ 8.0 │ ├─────┼──┼───┼───┼───┤ │機器腳踏車│ 0.3│ 0.5 │ 0.5 │ 1.0 │ ├─────┼──┼───┼───┼───┤ │腳 踏 車│ 0.3│ 0.5 │ 1.0 │ 2.0 │ ├─────┼──┼───┼───┼───┤ │人獸力車 │ 2.0│ 2.0 │ 4.0 │ 8.0 │ └─────┴──┴───┴───┴───┘ 四、受地形限制不能興建立體交叉或設置立體交叉所需費用超過交通受 益,並均可採用他法代替管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