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駕駛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客貨車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 1.鐵路概論。 2.號誌路線。 3.鐵路車輛。 4.檢查維修。 5.運轉規章。 6.運轉理論。 7.鐵路電氣。 8.作業安全。 (二)術科項目: 1.速度觀測。 2.軔機操作。 3.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4.準點運轉。 5.緊急應變。 二、維修工程車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同客貨車駕駛人員測驗項目。 (二)術科項目: 1.速度觀測。 2.軔機操作。 3.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4.緊急應變。 三、車輛調動機駕駛人員或車輛基地內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 1.鐵路概論。 2.號誌路線。 3.運轉規章。 4.鐵路電氣。 5.作業安全。 (二)術科項目: 1.軔機操作。 2.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3.緊急應變。第十四條
站務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於鐵路就地行車控制設備之處所執行正線進路控制之站務人員: (一)學科測驗: 1.鐵路概論。 2.運轉規章。 3.作業安全。 4.事故處理。 (二)術科測驗: 1.列車進出站處理。 2.列車進路控制。 3.緊急應變。 二、第一項以外之站務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學科測驗: 1.鐵路概論。 2.運轉規章。 3.作業安全。 4.事故處理。 (二)術科測驗: 1.調車作業。 2.緊急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