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養護
第十三條
專用側線在其路界範圍內之軌道及其附屬物,屬於申請人所有。但與管 轄鐵路路線銜接之道岔,其所有權應歸管轄鐵路。第十四條
專用側線與管轄鐵路路線之界限,應於側線竣工圖面上標明之。第十五條
專用側線之經常養護,由申請人自理,或另訂代辦養護合約,委託管轄 鐵路辦理。第十六條
專用側線如遇天災事變須特別整修或更換設備時,其所需費用概由申請 人負擔。 前項費用,於該項工程動工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