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約之簽訂
第四條
前條各款事項經管轄鐵路審核確實,認為有修建必要時,應先與申請人 簽訂合約,並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專用側線起訖地點及長度。 二、用途。 三、施工條件。 四、養護方式。 五、應繳各費之數目及繳納手續。 六、其他應共同遵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