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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九月三日 制(訂)定

第二章  合約之簽訂 第四條
  前條各款事項經管轄鐵路審核確實,認為有修建必要時,應先與申請人
  簽訂合約,並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專用側線起訖地點及長度。
  二、用途。
  三、施工條件。
  四、養護方式。
  五、應繳各費之數目及繳納手續。
  六、其他應共同遵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