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九月三日 制(訂)定

第三章  設計及建築 第五條
  專用測線之設計及建築,由管轄鐵路辦理,所需工料各費,由申請人負
  擔。
第六條
  建築費用由管轄鐵路估列,由申請人按照合約規定繳納之。
  前項費用全部繳清後,專用側線始得啟用。
第七條
  建築材料,如由申請人購備,須經管轄鐵路檢驗合格,始准使用。路基
  、橋涵等工程得准申請人自辦。但應受管轄鐵路之指導監督。
第八條
  申請人自辦之工料,其費用由應繳之建築費內,如數扣除。
第九條
  因建築專用側線須改變管轄鐵路之現有路線、站場時,其變更費用概納
  入該專用側線之建築費計算。
第十條
  申請人擬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須申請管轄鐵路核准辦理,其
  變更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十一條
  管轄鐵路因站場擴建或其他原因,須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申
  請人應無條件予以同意,其所需費用由管轄鐵路負擔。
第十二條
  專用側線使用管轄鐵路所有土地時,申請人應按該鐵路土地出租之規定
  繳納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