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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國有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及環境維護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修正

九、管理:
  (一)應訂定書面契約,契約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
        2.標的。
        3.期間。
        4.使用限制。
        5.契約終止。
        6.其他特約事項。
  (二)申請人為政府機關以外之團體,應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申請人
        負擔,並於特約事項約定之。公證書載明申請人違反契約義務(
        如期限屆滿,不依約交還土地,或應繳交違約使用費而不繳交等
        ),應逕受強制執行。
  (三)本局對於土地使用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