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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鐵路運輸系統履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修正

三、鐵路營運機構於聯合檢查或竣工檢查後,確認擬通車營運路段已完成
    下列營運要件,無行車安全之虞,準備通車營運前,應備齊相關文件
    報請本部派員履勘:
  (一)營運安全所需之土木建築及機電、營運系統等必要設備及機能已
        具備。
  (二)完成系統穩定性測試報告,並提出依未來通車初期營運班表連續
        7 天以上之試運轉報告,且至少包括並達成下列項目:
        1.試運轉期間系統可用度達98%,其計算方式=(系統試運轉時
          間-系統延誤影響時間)/系統試運轉時間。前述系統試運轉
          時間係指按營運班表表訂所有列車組之行駛時間總和,系統延
          誤影響時間係指系統或列車延誤超過 5分鐘異常事件或事故之
          延誤時間總和。
        2.試運轉期間平均每日最低可用車組數應大於平均每日列車需求
          組數。但以既有營運列車調度使用者,得依其營運計畫另就列
          車編組使用提報基準。
        3.試運轉期間發車率符合 100%,其計算方式=實際開行班次數
          /計畫開行班次數。
        4.試運轉期間無發生全線或區間單、雙向營運中斷之系統性故障
          事件。
  (三)緊急逃生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及有關安全標示均已具備。
  (四)旅客動線導引標示、票務設施等均已具備。
  (五)營運、維修必需之人員均已完成各項必要專業訓練及緊急應變演
        習、演練等之準備。
  (六)各項必要之營運及維修相關規章、列車運行計畫、緊急應變計畫
        (包括營運中斷之交通緊急應變處理)已訂定完成。
    本部得依系統特性,必要時,要求另行提出連續一段期間以密集班次
    發車之試運轉報告。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之試運轉報告,得依鐵路工程之實際特性及營運
    限制,另提試運轉計畫及相關要件計算基準,報經本部核定後實施。
    前項另提試運轉計畫如因工程限制或配合營運需要,確實無法在切換
    軌道或啟用前完成系統穩定性測試者,鐵路工程主辦機關(構)及營
    運機構應敘明理由,於完成各項整合測試並確認符合營運要件後,將
    相關測試報告併同聯合檢查或竣工檢查結果報部。
九、本部辦理履勘之實施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形式審查作業:履勘小組得視需要就工程主辦機關(構)及鐵路
        營運機構提送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確認受檢文件資料之準備狀
        態。
  (二)履勘前置會議:由履勘委員就履勘檢查項目、方式、行程及日期
        等進行討論及確認。
  (三)文件檢視作業:由履勘小組進行各項書面文件、資料之檢視,遇
        有疑點應請工程主辦機關或鐵路營運機構提出澄清或說明,並得
        赴現場進行瞭解。
  (四)實地勘查作業:由履勘小組進行實地勘查,測試各項設備運轉機
        能。
  (五)模擬演練作業:模擬狀況測試鐵路營運機構之處置與應變能力。
  (六)履勘總結會議:模擬演練作業完畢,舉行履勘總結會議,由履勘
        小組依履勘結果分列為:
        1.營運前須改善事項:指與行車安全及營運有直接關聯,應完成
          改善後,將佐證資料報部核准。
        2.一般注意改善事項:指與行車安全及營運無直接關聯,惟與服
          務品質有關,須追蹤列管者。
        3.後續建議改善事項:指建議工程主辦機關或營運機構於新建後
          續鐵路相關工程或改善鐵路相關設施時,一併納入考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