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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五、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內容應符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
    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政府公共工程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
    「公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並
    將下列事項納入報告書陳報交通部:
  (一)都市發展構想及問題界定:
        1.國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地區發展現況與未來發展策略。
        2.鐵路設施影響都市發展所需改善之問題:在前項都市發展構想
          之下,鐵路車站及路線有調整或改善之必要,且須提出量化分
          析等佐證資料。
         (1)改善平交道交通安全或運行效率問題:
            甲、平交道服務水準不佳:平交道平均停等延滯時間超過60
                秒/輛。
            乙、現有平交道有嚴重之安全疑慮。
         (2)因地區交通或都市發展需要,須增加鐵路或車站兩側之聯通
            :
            甲、地區有增加橫向聯絡道路之需要。
            乙、車站兩側有加強人行連通需要。
            丙、鐵路周邊土地活化利用。
  (二)改善策略評估:
        1.地方政府所提改善方案,應優先具體量化評估設置智慧型平交
          道安全控制系統、車輛改道、公路立體化及鐵路車站跨站式站
          房等優先改善方案,若皆不可行,始評估鐵路立體化之必要性
          與可行性。
        2.如經評估採用非屬鐵路立體化之策略為優先改善方案,則後續
          審議不適用本要點規定,另由交通部指定所屬機關(構)辦理
          。
  (三)如採鐵路立體化為改善方案,評估事項須包括:
        1.可行性研究階段之工程建造費,須依據擬訂之鐵路設計標準,
          空間場站及路線分別依 1/5,000及1/10,000比例尺圖說、預定
          路線之平面及縱斷面線型,並以路堤(或路塹)、橋梁、隧道
          、車站、維修廠站、調車場等之建造構想略圖估算。用地取得
          須分析用地權屬及取得方式,用地取得費用須包含相關補償費
          ,並依相關規定基準估算。報告書提報審議時須檢附前開比例
          尺之相關圖說。
        2.對鐵路營運之衝擊分析與解決配套措施,須經鐵路營運機構審
          查並取得確認函:
         (1)鐵路營運及行車計畫建議(包含現況及未來),且列車服務
            班次應通盤考量鐵路營運機構車輛調度及人力運用。
         (2)鐵路營運機構營運效率評估,且計畫應以不降低原有路線容
            量、站間路線利用率及行車速率為原則,包含尖峰小時路線
            利用率不應高於現況或不逾70%、區段通勤列車平均運行速
            度不低於現況或45公里/小時及城際列車不低於現況或70公
            里/小時。
         (3)基地位置、月台及股道配置,須符合鐵路營運機構營運所需
            。
  (四)若鐵路立體化同時擬增設車站,應再增加評估下列事項:
        1.新增車站之旅運需求預估,並提出車站規模及等級之建議,且
          須經鐵路營運機構同意。
        2.培養新增車站使用量之具體方案。
        3.新增車站之邊際收益必須大於邊際成本。
        4.替選方案評估(含成本效益分析),如:公車路線調整或新增
          先導公車開行、增加其他公共運輸工具接駁及提高使用便利性
          。
        5.新增車站站區周邊聯外公共運輸接駁及私人運具管理規劃,包
          含空間配置、時程及經費編列之情形說明。
  (五)鐵路與其他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包含車站聯外公
        共運輸接駁之規劃構想及周邊私人運具交通管理措施等,並具體
        提出未來各年期實際籌編經費與程序。
  (六)土地開發及周邊整合規劃構想,包括鐵路路線、場、站或鄰近地
        區可開發範圍,所涉土地使用分區、權屬,徵詢鐵路營運機構管
        有土地開發構想,並整合站區周邊土地管有機關(構)意見,研
        提土地開發策略、車站整合銜接構想、推動方式、實施流程與期
        程、預估可獲取之效益等內容;其涉及鐵路路權之騰空路廊多目
        標使用及鐵路營運機構管有用地者,應經該機構確認並取得同意
        函。
  (七)有關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部分,除回饋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予地方
        政府,其餘土地應維持鐵路營運機構權管使用,但報經行政院核
        准者不在此限。
  (八)財務專章: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自償性公共建設
        預算制度實施方案」編擬。
        1.財務可行性分析,包括本計畫建設經費、營運成本及收入、初
          估周邊土地開發淨效益、可挹注本計畫之經費、增額稅收、增
          額容積或其他效益金額,並應將都市計畫變更後無償取得之回
          饋效益,一併納入計算;其屬鐵路營運機構開發淨效益,應依
          行政院核定之臺鐵償債計畫比例,償還該機構債務。
        2.鐵路營運機構新增營運成本及收入分析,如造成鐵路營運機構
          營運虧損,應有具體之補償或優惠措施。本項須取得鐵路營運
          機構確認並取得同意函。
        3.財源籌措方式,包含基金或專戶之經費來源、運用方式及風險
          評估及因應對策等相關事項。
  (九)地方政府應於可行性研究階段召開公開說明會,與民眾溝通。
  (十)地方政府承諾事項,包含:
        1.出具地方議會同意函,內容應包含地方政府負擔經費額度(配
          合款財源及可行性評估),及同意地方政府負擔經費未如期到
          位,中央得自地方政府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計畫型補助款先行
          扣抵或支付。
        2.承諾鐵路與其他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之經費與期
          程皆如期編列與推動。
        3.承諾如期成立基金或專戶。
  (十一)依據報告書內容填具附件二「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
          邊土地開發計畫可行性研究檢核評估表」。
七、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書經核定後,鐵路建設計畫推動優先順序仍可
    由中央視財政狀況通盤考量。
    綜合規劃由交通部指定所屬機關(構)為主辦機關辦理,地方政府與
    鐵路營運機構應分別研提下列事項,交由主辦機關評估考量,併同綜
    合規劃報告書陳報交通部:
  (一)地方政府
        1.本計畫之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有關都市計畫變更作業適用
          「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2.土地開發及周邊整合規劃計畫,包括鐵路路線、場、站或鄰近
          地區可開發範圍,所涉土地使用分區、權屬,並配合鐵路營運
          機構管有土地開發計畫,整合開發範圍內之土地管有機關(構
          )意見,研提土地開發策略、車站整合銜接措施、推動方式、
          實施流程與期程、計算可獲取之效益等內容;其涉及鐵路營運
          機構管有用地者,應經該機構確認並取得同意函。
        3.財務計畫:包含可行性研究階段財務專章各項目之具體評估,
          以及評估預期目標與實際執行具落差時之財源籌措因應對策。
        4.車站聯外及周邊交通整體計畫:包含公共運輸轉乘接駁(含場
          站空間配置、資訊與票證無縫運輸規劃等)及其他運具交通管
          理措施,並有完整經費與期程編列,且地方政府須承諾同步配
          合鐵路立體化計畫之期程確實啟動執行。
        5.地方政府承諾事項,除針對可行性研究之各項承諾事項提出具
          體措施外,尚須包含提供鐵路營運機構之優惠及補償措施、配
          合並協助鐵路營運機構之管有土地開發計畫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負擔之經費額度、地方議會同意成立本計畫基金或專戶之相
          關文件函、研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法規(草案)等。
  (二)鐵路營運機構
        1.管有土地開發計畫書及多目標使用計畫書。
        2.本計畫之行車營運計畫。
        3.因鐵路立體化所增加或減少之營運收支差額分析。
        4.因鐵路立體化對整體路線容量及行車效率之影響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