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內容應符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 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政府公共工程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 「公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並 將下列事項納入報告書陳報交通部: (一)都市發展構想及問題界定: 1.國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地區發展現況與未來發展策略。 2.鐵路設施影響都市發展所需改善之問題:在前項都市發展構想 之下,鐵路車站及路線有調整或改善之必要,且須提出量化分 析等佐證資料。 (1)改善平交道交通安全或運行效率問題: 甲、平交道服務水準不佳:平交道平均停等延滯時間超過60 秒/輛。 乙、現有平交道有嚴重之安全疑慮。 (2)因地區交通或都市發展需要,須增加鐵路或車站兩側之聯通 : 甲、地區有增加橫向聯絡道路之需要。 乙、車站兩側有加強人行連通需要。 丙、鐵路周邊土地活化利用。 (二)改善策略評估: 1.地方政府所提改善方案,應優先具體量化評估設置智慧型平交 道安全控制系統、車輛改道、公路立體化及鐵路車站跨站式站 房等優先改善方案,若皆不可行,始評估鐵路立體化之必要性 與可行性。 2.如經評估採用非屬鐵路立體化之策略為優先改善方案,則後續 審議不適用本要點規定,另由交通部指定所屬機關(構)辦理 。 (三)如採鐵路立體化為改善方案,評估事項須包括: 1.可行性研究階段之工程建造費,須依據擬訂之鐵路設計標準, 空間場站及路線分別依 1/5,000及1/10,000比例尺圖說、預定 路線之平面及縱斷面線型,並以路堤(或路塹)、橋梁、隧道 、車站、維修廠站、調車場等之建造構想略圖估算。用地取得 須分析用地權屬及取得方式,用地取得費用須包含相關補償費 ,並依相關規定基準估算。報告書提報審議時須檢附前開比例 尺之相關圖說。 2.對鐵路營運之衝擊分析與解決配套措施,須經鐵路營運機構審 查並取得確認函: (1)鐵路營運及行車計畫建議(包含現況及未來),且列車服務 班次應通盤考量鐵路營運機構車輛調度及人力運用。 (2)鐵路營運機構營運效率評估,且計畫應以不降低原有路線容 量、站間路線利用率及行車速率為原則,包含尖峰小時路線 利用率不應高於現況或不逾70%、區段通勤列車平均運行速 度不低於現況或45公里/小時及城際列車不低於現況或70公 里/小時。 (3)基地位置、月台及股道配置,須符合鐵路營運機構營運所需 。 (四)若鐵路立體化同時擬增設車站,應再增加評估下列事項: 1.新增車站之旅運需求預估,並提出車站規模及等級之建議,且 須經鐵路營運機構同意。 2.培養新增車站使用量之具體方案。 3.新增車站之邊際收益必須大於邊際成本。 4.替選方案評估(含成本效益分析),如:公車路線調整或新增 先導公車開行、增加其他公共運輸工具接駁及提高使用便利性 。 5.新增車站站區周邊聯外公共運輸接駁及私人運具管理規劃,包 含空間配置、時程及經費編列之情形說明。 (五)鐵路與其他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包含車站聯外公 共運輸接駁之規劃構想及周邊私人運具交通管理措施等,並具體 提出未來各年期實際籌編經費與程序。 (六)土地開發及周邊整合規劃構想,包括鐵路路線、場、站或鄰近地 區可開發範圍,所涉土地使用分區、權屬,徵詢鐵路營運機構管 有土地開發構想,並整合站區周邊土地管有機關(構)意見,研 提土地開發策略、車站整合銜接構想、推動方式、實施流程與期 程、預估可獲取之效益等內容;其涉及鐵路路權之騰空路廊多目 標使用及鐵路營運機構管有用地者,應經該機構確認並取得同意 函。 (七)有關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部分,除回饋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予地方 政府,其餘土地應維持鐵路營運機構權管使用,但報經行政院核 准者不在此限。 (八)財務專章: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自償性公共建設 預算制度實施方案」編擬。 1.財務可行性分析,包括本計畫建設經費、營運成本及收入、初 估周邊土地開發淨效益、可挹注本計畫之經費、增額稅收、增 額容積或其他效益金額,並應將都市計畫變更後無償取得之回 饋效益,一併納入計算;其屬鐵路營運機構開發淨效益,應依 行政院核定之臺鐵償債計畫比例,償還該機構債務。 2.鐵路營運機構新增營運成本及收入分析,如造成鐵路營運機構 營運虧損,應有具體之補償或優惠措施。本項須取得鐵路營運 機構確認並取得同意函。 3.財源籌措方式,包含基金或專戶之經費來源、運用方式及風險 評估及因應對策等相關事項。 (九)地方政府應於可行性研究階段召開公開說明會,與民眾溝通。 (十)地方政府承諾事項,包含: 1.出具地方議會同意函,內容應包含地方政府負擔經費額度(配 合款財源及可行性評估),及同意地方政府負擔經費未如期到 位,中央得自地方政府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計畫型補助款先行 扣抵或支付。 2.承諾鐵路與其他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之經費與期 程皆如期編列與推動。 3.承諾如期成立基金或專戶。 (十一)依據報告書內容填具附件二「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 邊土地開發計畫可行性研究檢核評估表」。
七、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書經核定後,鐵路建設計畫推動優先順序仍可 由中央視財政狀況通盤考量。 綜合規劃由交通部指定所屬機關(構)為主辦機關辦理,地方政府與 鐵路營運機構應分別研提下列事項,交由主辦機關評估考量,併同綜 合規劃報告書陳報交通部: (一)地方政府 1.本計畫之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有關都市計畫變更作業適用 「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2.土地開發及周邊整合規劃計畫,包括鐵路路線、場、站或鄰近 地區可開發範圍,所涉土地使用分區、權屬,並配合鐵路營運 機構管有土地開發計畫,整合開發範圍內之土地管有機關(構 )意見,研提土地開發策略、車站整合銜接措施、推動方式、 實施流程與期程、計算可獲取之效益等內容;其涉及鐵路營運 機構管有用地者,應經該機構確認並取得同意函。 3.財務計畫:包含可行性研究階段財務專章各項目之具體評估, 以及評估預期目標與實際執行具落差時之財源籌措因應對策。 4.車站聯外及周邊交通整體計畫:包含公共運輸轉乘接駁(含場 站空間配置、資訊與票證無縫運輸規劃等)及其他運具交通管 理措施,並有完整經費與期程編列,且地方政府須承諾同步配 合鐵路立體化計畫之期程確實啟動執行。 5.地方政府承諾事項,除針對可行性研究之各項承諾事項提出具 體措施外,尚須包含提供鐵路營運機構之優惠及補償措施、配 合並協助鐵路營運機構之管有土地開發計畫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負擔之經費額度、地方議會同意成立本計畫基金或專戶之相 關文件函、研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法規(草案)等。 (二)鐵路營運機構 1.管有土地開發計畫書及多目標使用計畫書。 2.本計畫之行車營運計畫。 3.因鐵路立體化所增加或減少之營運收支差額分析。 4.因鐵路立體化對整體路線容量及行車效率之影響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