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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第三人申請高速鐵路交通建設用地作其他公共利益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修正

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以下稱「本局」)依據「台灣南北高速鐵路
    興建營運合約」(以下稱「興建營運合約」)第 6.5.2.1條前段約定
    ,在不影響高鐵興建及營運安全前提下,為處理第三人申請高速鐵路
    交通建設用地作其他公共利益使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高速鐵路交通建設用地,指依興建營運合約第 6.2.1.1條
    約定,以依設定地上權方式已交付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稱「台灣高鐵公司」)興建暨營運高速鐵路建設之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