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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鐵路站區立體連通廊道與平台建設及毗鄰地區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七、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內容,應符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
    審要點、政府公共工程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公共建設計畫
    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及交通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手冊
    等相關規定,並將下列事項納入報告書陳報交通部:
  (一)本計畫建設目的及發展目標。
  (二)基本社經分析:車站周邊八百公尺內居住人口數、及業及就學人
        口數、人口密度及土地使用分區比例、毗鄰地區之土地權屬等。
  (三)交通特性分析:車站進出旅客數(含尖峰量)、車站周邊(一定
        範圍內)道路(含與鐵路橫交之平交道、陸橋與地下道)之交通
        量、車流特性及車種組成,及平交道尖峰小時阻斷時間、事故統
        計資料、車站周邊其他公共運輸(含公路及軌道)場站位置、路
        線服務可及範圍及相關路線運量(含尖峰量)等。
  (四)鐵路站區及毗鄰地區開發規劃:開發計畫範圍、基本環境資料、
        地區發展定位、開發內容實質構想、周邊都市計畫配合變更之必
        要性及其規劃構想、土地開發與用地取得計畫、招商(或開發)
        推動規劃及時程(包含毗鄰地區土地開發控管規劃)、相關配套
        措施、地方政府配合既定國家整體發展計畫之需要並敘明關聯性
        等。
  (五)鐵路車站站內區域及相鄰街廓地形圖、土地使用分區圖、道路及
        連通基地之地籍謄本與地籍圖、立體連通廊道、平台設置形式、
        規模及初步規劃圖說,各類圖說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交通及防災規劃:車行、人行系統現況及立體連通廊道、平台設
        置後之整體動線系統調整、逃生避難動線規劃。
  (七)鐵路站區活化利用構想:提供鐵路機構作行旅服務或多目標使用
        等之通廊空間利用構想。
  (八)配合本計畫之必要鐵路設施移設工程可行性評估及營運衝擊分析
        。
  (九)經營管理規劃:地方政府與鐵路機構之經營管理內容、權責劃分
        與相關配套措施等構想。
  (十)財務計畫:內容應至少包含財務可行性分析、鐵路機構新增營運
        成本及收入分析等。
        1.財務可行性分析:包括建設經費、營運成本及收入、財源籌措
          方式(包括基金或專戶之經費來源、運用方式及風險評估及因
          應對策等相關事項);其屬臺鐵局因本計畫增加之車站內行旅
          服務空間或商業空間之營運評估期間淨現金流入,應依行政院
          核定之臺鐵償債計畫比例償還債務。
        2.造成鐵路機構營運虧損者,應有具體之補償或優惠措施,並取
          得其同意函。
  (十一)地方政府應於可行性研究階段召開至少一場公開說明會。民眾
          意見及其後續處理情形,並應一併敘明。
  (十二)地方政府承諾事項:提供鐵路機構之優惠措施;成立基金或專
          戶;負擔之經費額度(具可行性之配合款財源);承諾負擔經
          費未如期到位時,中央得自地方政府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計畫
          型補助款先行扣抵或支付;承諾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八、地方政府應提出綜合規劃報告書,併同地方政府與鐵路機構分別研提
    下列事項,陳報交通部:
  (一)地方政府
        1.基本社經分析: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內容規定項目進行具體
          評估。
        2.交通特性分析: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內容規定項目進行具體
          評估。
        3.本計畫之都市計畫變更:本計畫建設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者,
          應擬具書圖草案;其屬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
          則適用範圍者,應依該原則辦理。
        4.土地開發與用地取得計畫:整合開發範圍內土地權屬,並研提
          具有執行可行性之用地取得方式。涉及公有土地或鐵路機構管
          有用地者,應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鐵路機構確認,且雙方應
          就須回饋地方政府用地比例、面積、開發規模及管制原則達成
          共識,並取得同意函。毗鄰地區土地開發為本計畫之要件者,
          應擬定開發進度控管機制,以確保本計畫與毗鄰地區開發時程
          相互搭配。
        5.財務計畫:依第七點第一項第十款內容規定項目進行具體評估
          ,並提出評估預期目標與實際執行具落差時之財源籌措因應對
          策。
        6.車站聯外及周邊交通整體計畫:包含公共運輸轉乘接駁(含場
          站空間配置、資訊與票證無縫運輸規劃等)及其他運具交通管
          理措施,並提出具體期程與分年經費編列之規劃,且地方政府
          須承諾同步配合本計畫之期程確實啟動執行。
        7.經營管理及門禁管制規劃:地方政府與鐵路機構之經營管理內
          容、管理權責劃分及相關配套措施等構想。
        8.應提各承諾事項之具體措施與下列應辦事項說明:
         (1)提供鐵路機構作為行旅服務空間之規劃、優惠補償措施等。
         (2)毗鄰地區與鐵路站區連通者,其都市更新計畫;配合本計畫
            辦理立體連通廊道、平台設施多目標使用者,其使用核准程
            序;本計畫用地取得作業;籌編車站聯外及周邊交通整體計
            畫經費並提出相關文件函,應於動工前完成。
         (3)鐵路機構管有土地配合本計畫開發或毗鄰土地與本計畫連通
            者辦理都市計畫案變更。
         (4)以正式文書承諾,依財務計畫核定之分擔經費分年撥付一定
            額度至可運用於本計畫之基金或專戶,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如預算書等)報請交通部審查通過者,始得執行工程經費
            並起算施工期程;其撥付經費未如期如數到位者,中央得自
            地方政府當年度或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先行扣抵或支付;
            其因可歸責於地方政府之原因而延遲,導致經費增加者,應
            負擔其費用。
         (5)研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法規(草案)提報議會。
  (二)鐵路機構
        1.鐵路站區土地利用計畫:管有土地開發計畫書及多目標使用計
          畫書(草案)。
        2.營運財務影響檢討:因本計畫開發所增加或減少之營運收支差
          額分析。
        3.營運效能影響檢討:因本計畫開發對整體路線容量及行車效率
          之影響分析。
        4.施工期間鐵路營運維持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