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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自發布日施行 制(訂)定

第五條
驗證機構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專科以上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但依
    驗證領域、驗證項目或其他事項之實際需要,經交通部公告者,不在
    此限。
二、取得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65或國家標準CNS 17065相關領域之產
    品驗證機構認證;其認證範圍包含指定產品之驗證基準。
三、設置驗證業務之專責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檢測或驗證相關工作
    達二年以上,具備專業技術及能力。
具備前項資格條件者,得檢附下列資料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認可為驗證機
構:
一、申請表。
二、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四、前項第三款所定驗證業務之專責人員職務說明及履歷資料。
五、辦理指定產品驗證業務所需資源一覽表,含自設檢測實驗室及可取得
    之外部資源,並應符合ISO/IEC 17025或CNS 17025之適用要求。
六、其他經交通部鐵道局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