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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自113年1月1日施行 制(訂)定

第五條
依本辦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給與: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
          資遣費;選擇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標準給付者
          ,其與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標準給付有差額時,由
          臺鐵公司予以補足。
    (二)聘用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無資位人員: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
          金、資遣費。但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法辦理資遣並
          具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年資者,其資遣費另依下列方式補足
          差額:
          1.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給付之資遣費較依相關法令
            規定計算之一次退休金標準給付為低時,由臺鐵公司補足其
            差額。
          2.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後
            年資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較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年資
            ,依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之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之數額為
            低時,由臺鐵公司補足其差額。
二、加發給與:
    (一)現職人員(不含聘用人員)於轉調臺鐵公司之日起六個月內自
          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得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
          括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一個月
          預告工資),並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資遣
          或離職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遞減至期滿為止。
    (二)聘用人員於臺鐵公司成立之日辦理離職者,最高得加發七個月
          月支報酬之慰助金。其契約期滿日在辦理優惠退離期間內者,
          其加發之月支報酬,依提前離職之月數發給。
    (三)現職人員(不含聘用人員)已達屆齡退休(職)之生效至遲日
          ,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職)之月數發給;其提前月
          數之計算,依其原適用法令所定之至遲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
          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者,加發一個月慰助金(適用勞動基準法及
          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一個月預告工資,另依規定
          計算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四)慰助金計支之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指退休、資遣或離職當月所支本薪
            、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
          2.純勞工身分者,指退休、資遣或離職當月所支本薪(工資)
            加職務薪(專業加給)合計數或月支報酬。
          3.聘用人員,指最後在職時月支報酬。
          4.慰助金均不含其他加給、津貼、費用、獎金及加班費。
    (五)本款加發給與由臺鐵公司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