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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修正

三、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公路監理機關
    經檢驗查核其已依規定裝設下列裝置及標示者,即登檢為砂石專用車
    :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十六款或第三十九條之一
        第二十款規定裝設載重計。
  (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七款或第三十九條之一
        第二十一款規定裝設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
  (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十四款或第三十九條之一
        第十八款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
  (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十五款或第三十九條之一第
        十四款規定裝設左右兩側之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之安全防護裝置
        (或保險槓)。
  (五)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十款或第三十九條之一第
        十六款,貨廂容積應合於下列規定:
        1.已登檢合格之砂石標示車(不含砂石標示車已繳、註、吊銷牌
          照者):前單軸後雙軸式大貨車,貨廂容積以七立方公尺為上
          限;後雙軸式半拖車,貨廂容積以十四‧七立方公尺為上限;
          前單軸後單軸式大貨車,貨廂容積以核定總重噸數除以三所得
          數為立方公尺為上限。
        2.其他砂石車:大貨車為其核定總重扣除核定空重所得之核定載
          重量,除以規定比重一‧五,所得之數值為貨廂容積之立方數
          ;半拖車為其核定聯結總重減去半拖車車重與六‧五公噸所得
          之核定載重量,除以規定比重一‧五,所得之數值為貨廂容積
          之立方數。
  (六)貨廂外框顏色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辦理。
  (七)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條及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
        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
  (八)貨廂正後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以黑色字體加漆號牌二點五倍之車輛牌照號碼。
  (九)除活動式尾門絞鏈外,貨廂後方活動式尾門高度不得超過貨廂側
        邊高度二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