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貨運營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零四條
貨運業應依規定之營業種類營運,不得攬載核定種類以外之貨物。 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者,公司行號名稱應標明「搬家」,業務範圍以 從事搬家業務為限,不得攬載一般貨物,其車輛顏色及標識應依公路主管 機關之規定。第一百零五條
貨運業應在各營業所揭示左列事項: 一、營業時間表。 二、運費及雜費表。 三、運送契約、託運單。其應註明貨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 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契約外,其賠償金額, 以每件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四、其他託運人及受貨人注意事項。第一百零六條
汽車路線貨運業經核定營業路線並行駛固定班次者,應訂定營業時間,公 告實施。第一百零七條
各類貨運業承運貨物遇有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除公路法另有規定 外,應依民法之規定;但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 三、運送物之交付。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 前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左列日期起算: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自應交付之日。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自票據填發之日。 三、運送物之交付,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自貨運業者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