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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修正

第二款  票價及運價 第四十五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客票運價、行李運費、雜費之計收及其調整機制
,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依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擬訂
,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其調整時,亦同。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前項主管機關核定之運價範圍及調整機制訂定
票價,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其調整時,亦同。
第一項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行李運費、雜費、調整機制及第二項經各該
主管機關備查之票價,應由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於各該路線車站、車
廂內或站牌公告一週始得實施,調整時亦同。
第四十六條
客票票價除按里程乘基本運價計算為原則外,並得採用或兼採區域制。
第四十七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同一起訖區間,有兩條以上里程或路面等級不同之營運
路線時,應各按其實際里程及路面等級分別計算票價為原則,並應在票證
上註明「經某線」以資識別。但為便利旅客搭乘,須劃一票價時,得按較
短里程之路線票價計收。
第四十八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因道路、橋樑施工須變更部分路線,致班車繞
道行駛而增駛之里程如超過一公里及施工期間達一年以上者,應報請中央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依實際行駛里程計收票價。工程完成時,應即恢復原
營運路線,並按原票價計收。
第四十九條
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免費;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
者,應購買半票;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全票。
前項兒童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免費;滿一
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購買半票。
依前二項規定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每一旅客
最多以攜帶二人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第五十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得視實際需要發售定期票、回數票、或來回票等,
其發售及使用辦法,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