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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修正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一百三十六條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其新設
、新闢或其所經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
費獎助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公路法第
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
執行之。
受稽查人於執行稽查完畢後,得要求開立公路稽查紀錄表,其格式由交通
部定之。
第一百三十七條
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舉發
。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舉發。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舉發通知單格式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