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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修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
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核准後實施。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
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
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公路汽
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或得委辦
直轄市政府辦理。
第一百四十條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規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