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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修正

第二章  客運營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三十三條
汽車客運業應在各車站揭示下列章則圖表:
一、行車時刻表及各站間距離里程表。
二、票價、行李運費及雜費表。
三、旅客須知。
四、營運路線圖。
前項第一款行車時刻表,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
限報請備查,並公告於相關車站及沿線所有站牌;其調整時,亦同。行車
時刻表之每日預排班表資料,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上傳至動態
資訊管理系統。
第三十三條之一
汽車客運業設立之站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應於明顯位
置揭示下列資訊:
一、路線名稱、路線編號、本站站名、客運公司名稱、行車時刻表或早晚
    班發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業者服務電話
    。
二、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之相關資訊。
第三十四條
汽車客運業對各車站之營業時間,應審度實際需要情形規定實施,並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