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修正
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技工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 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 通部另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刪除)
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