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下列各款不予受理越區作業: (一)車輛管理: 1.營業車(含租賃車)、大自客(貨)、拖車(不含輕型拖車 )請領牌照及異動登記。但無涉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租賃 期一年以上租賃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辦理牌照繳 銷者,不在此限。(涉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者,於同一直轄 市、縣(市)行政區內,有二個以上不同轄管之公路監理單 位,其得互為受理。) 2.營業車(含租賃車)、大自客(貨)、拖車(不含輕型拖車 )新車領牌前之檢驗(惟於出廠或車身打造工廠、進口完成 車於進口商所在地或進口港轄管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者,不 在此限)。 3.未換牌車輛。 4.汽車動產擔保交易之設定、延長期限、變更、註銷等登記。 5.已設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車輛繳(註、吊)銷重領牌照、 遺損換牌、變更車主名稱、證號、地址、車種名稱、引擎號 碼或車身號碼。 6.查封、查禁車輛請領牌照。 7.法院點交、拍賣汽車辦理過戶及繳(註)銷牌照登記。 8.拒不過戶車輛之註銷與重領牌照登記。 9.離島免稅車輛檢驗、新領牌照、換照及異動登記(惟過戶、 地址變更移至外區及自願取消免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優 惠,經申請填妥拋棄免稅、費申請書,並繳納使用牌照稅、 汽車燃料使用費者不在此限)。 (二)駕駛人管理:舊式駕照。 (三)運輸業管理:車籍與駕駛人管理涉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但於 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內,有二個以上不同轄管之公路 監理單位,其得互為受理)及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者,但不包括 駕駛執照審驗及換補照作業。 (四)稅費管理: 1.車輛所有人重覆繳納或溢繳使用牌照稅,申請退稅。 2.車輛所有人申請辦理車輛免稅或免費手續。 3.車輛所有人申請減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案件,補發汽車燃料使 用費繳款書。 4.補發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繳款書。 (五)違規處理: 1.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六條 規定當場暫代保管物件者及經陳述意見或已經裁決吊扣、吊 銷、註銷(自用小型車逾檢逕行註銷者不在此限)等案件; 但代保管物件之行車執照、汽車駕駛執照已逾期者,得越區 受理。 2.凡屬已經移送行政執行案件、肇事案件、需併案裁處吊扣、 吊銷、註銷牌照(駕照)案件,均不予受理代收違規罰鍰( 自用小型車已裁處逾檢註銷牌照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申 請核發臨時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