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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全國公路監理電腦越區異動連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 廢止

五、下列各款不予受理越區作業:
    (一)車輛管理:
          1.營業車(含租賃車)、大自客(貨)、拖車(不含輕型拖車
            )請領牌照及異動登記。但無涉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租賃
            期一年以上租賃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辦理牌照繳
            銷者,不在此限。(涉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者,於同一直轄
            市、縣(市)行政區內,有二個以上不同轄管之公路監理單
            位,其得互為受理。)
          2.營業車(含租賃車)、大自客(貨)、拖車(不含輕型拖車
            )新車領牌前之檢驗(惟於出廠或車身打造工廠、進口完成
            車於進口商所在地或進口港轄管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者,不
            在此限)。
          3.未換牌車輛。
          4.汽車動產擔保交易之設定、延長期限、變更、註銷等登記。
          5.已設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車輛繳(註、吊)銷重領牌照、
            遺損換牌、變更車主名稱、證號、地址、車種名稱、引擎號
            碼或車身號碼。
          6.查封、查禁車輛請領牌照。
          7.法院點交、拍賣汽車辦理過戶及繳(註)銷牌照登記。
          8.拒不過戶車輛之註銷與重領牌照登記。
          9.離島免稅車輛檢驗、新領牌照、換照及異動登記(惟過戶、
            地址變更移至外區及自願取消免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優
            惠,經申請填妥拋棄免稅、費申請書,並繳納使用牌照稅、
            汽車燃料使用費者不在此限)。
    (二)駕駛人管理:舊式駕照。
    (三)運輸業管理:車籍與駕駛人管理涉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但於
          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內,有二個以上不同轄管之公路
          監理單位,其得互為受理)及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者,但不包括
          駕駛執照審驗及換補照作業。
    (四)稅費管理:
          1.車輛所有人重覆繳納或溢繳使用牌照稅,申請退稅。
          2.車輛所有人申請辦理車輛免稅或免費手續。
          3.車輛所有人申請減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案件,補發汽車燃料使
            用費繳款書。
          4.補發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繳款書。
    (五)違規處理:
          1.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六條
            規定當場暫代保管物件者及經陳述意見或已經裁決吊扣、吊
            銷、註銷(自用小型車逾檢逕行註銷者不在此限)等案件;
            但代保管物件之行車執照、汽車駕駛執照已逾期者,得越區
            受理。
          2.凡屬已經移送行政執行案件、肇事案件、需併案裁處吊扣、
            吊銷、註銷牌照(駕照)案件,均不予受理代收違規罰鍰(
            自用小型車已裁處逾檢註銷牌照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申
          請核發臨時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