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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除第55條之2自107年1月1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五節  輔助標誌 第一百三十三條
可變性標誌,具有可變性能,按各類標誌圖案或文字製作,視需要以燈光
或其他方法顯示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警告、禁制、指示、服務或宣導
事項。其使用得以人工、遙控或自動方式為之。
本標誌所顯示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及字體等,均應儘量與本規則相
關標誌同。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車道預告標誌「輔1」,用以預告前方道路車道配置情形。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其箭頭方向應與前方道路車道管制狀況一致,視
需要設於車道管制路段前方適當位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三十四條
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並引導行駛
安全方向。視需要設於易肇事之彎道路段或丁字路口。
本標誌為黃底黑色圖案,箭頭圖案方向得隨實際路況而調整。
本標誌設於彎道路段時,不得少於三面。雙向設置時,路面應劃設分向限
制線或增設反光路面標記。其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設於彎道路段者
設於丁字路口者
設於直角彎道者
第一百三十五條
調撥車道分向線指示標誌「輔3」,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調撥車道路段之
分向限制線所在位置,禁止車輛跨越,並不得迴轉。本標誌得視需要懸掛
於收費站以外之調撥車道分向線上方,配合調撥車道分向設施設置。
本標誌為黃底黑字黑色箭頭及黑色邊線。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三十六條
附牌,為主標誌牌之輔助標誌,凡主標誌牌無法完全表達設置目的(如特
定管制時段或車種)等,或僅為說明、教育性質者,得設置之。
附牌應裝於主標誌牌下方,其上綠與主標誌牌下緣相連接。牌面為白底黑
字黑色邊線,四角為小圓弧,牌面大小依文字大小、字數而定,其寬度直
式者不得超過主標誌牌寬度之半;橫式者不得超過主標誌牌寬度為原則。
附牌文字應力求簡潔,字數以不超過十個字為原則,若有限制時段應以阿
拉伯數字說明,另得視需要加註英文。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三十七條
告示牌,用以現有標誌無法充分說明或指示時,為維護行車安全與暢通之
需要,得設置本標誌,其中禁制性質告示牌並應有相關之管制法令方得設
置。
本標誌為方形,依設置目的之不同,區分如左:
一、警告性質告示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
    ,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為黃底黑字黑邊。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禁制性質告示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上遵行
    、禁止、限制之特殊規定,為紅底白字白邊。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交通之輔助,為綠
    底白字白邊。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用以指示行車服務設施之使用,為藍底白
    字白邊。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三十八條
車輛故障標誌,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車輛,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減速避讓。
本標誌為紅色中空之正等邊三角形,以鋁質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具反光
性能,反光體為紅色,須在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可用目力辨認清楚。邊框
為白色或銀色,採用摺疊式或整體式製作之。
本標誌尺寸、樣式得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4982之規定。
本標誌依下列規定設置,事後應即拆除:
一、行車時速在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
    之路面上。
二、行車時速超過四十公里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
    之路面上。
三、交通擁擠之路段得懸掛於車身之後部。
四、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本標誌樹立於地面時,應加裝支撐,其底邊距離地面不得少於六公分,且
須設置穩當。
本標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固定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
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之處。
本拒馬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由右(左)上斜向左(右)下之反光性斜紋,
以導引車輛通行。
本拒馬長度視實際需要而定;其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並於適當位置懸裝施工警告燈號
。
第一百四十條
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臨時性交通
阻斷之處。
本拒馬長度為一百二十公分,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公分。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拒馬各牌面均須具反光性能,除底條牌面為橙白相間斜紋外,其餘均為
橙底黑字黑框黑箭頭,牌面之文字或圖案得參酌左列圖例或實際需要更換
。標繪橙白相間之橫材應為具反光性之斜紋;其方向應配合道路封閉,由
右(左)上斜向左(右)下,以導引車輛通行。
若實際需要得採用內照式活動型拒馬。
本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擇適當位置裝設施工警告
燈號。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通錐、交通筒、交通桿及交通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交通錐,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下之路段者,高度至
少四十五公分;其設於夜間、高(快)速公路、行車速限每小時七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者,高度至少七十公分。
交通錐夜間使用時上端應安裝銀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導標。
交通錐之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兩種;其基本型式尺寸參考下表及
圖例之規定。
交通筒,高度至少八十五公分,橫斷面為圓型或近似圓型,底盤應較底部
為寬並與筒身一體成型。筒身應水平環繞安裝各寬十五公分至二十公分之
橙色及白色或銀白色反光材料;其基本型式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交通桿,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下之路段者,高度至
少四十五公分,面向用路人的寬度至少五公分;其設於夜間或行車速限每
小時七十公里以上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者,高度至少七十公分。
交通桿夜間使用時,桿身應水平環繞反光材料;其基本型式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交通板,寬度至少二十公分,高度至少六十公分,為利導引車輛通行,得
黏貼水平或斜紋方向之反光材料,板面之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四十二條
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設於施
工路段附近。
本標誌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
能,菱形標準型牌面邊長七十公分,放大型牌面邊長九十公分,長方形長
一百公分,寬六十公分;其裝設方法與一般豎立式標誌同。本標誌牌面依
其設置及功能分為下列數種:
一、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二、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三、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向。
四、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五、用於移動性施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或養護,車輛駕駛人應減速
    或變換車道行駛時,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後方,背面斜插橙色旗
    幟二面或於車身明顯處加設閃光燈號。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
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岔路口增設告示牌告示封閉路
段之起迄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刪除)
第一百四十四條
施工警告燈號,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設於夜
間施工路段附近。
本燈號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顏色為黃色或紅色。安裝於拒馬或獨
立活動支架上,高度以一二0公分為度。其鏡面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
點,依左表規定:
  ┌───────┬────────┬─────┐
  │ 種        類 │ 閃  光  燈  號 │ 定光燈號 │
  ├───────┼────────┼─────┤
  │鏡面數        │單面或雙面      │──      │
  ├───────┼────────┼─────┤
  │每分鐘閃爍次數│五五-七五      │定光      │
  ├───────┼────────┼─────┤
  │光度(燭光)  │二0-四0      │五-一0  │
  ├───────┼────────┼─────┤
  │適用地點      │用於施工地段起迄│用於導向車│
  │              │點及特別危險處所│輛行駛    │
  └───────┴────────┴─────┘
第一百四十五條
道路因施工、養護或其他情況致交通受阻,應視需要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
、交通錐等,夜間應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必要時並應使用號誌或派旗
手管制交通。
前項各種交通管制設施,施工單位應於道路施工前,依施工狀況審慎規劃
,俟裝設完成後,始得動工;其佈設圖例如下:
一、用於雙車道路面局部施工,其中一向行車路面阻斷者。
二、用於視距不良之雙車道路段,其中一向行車路面阻斷者。
三、用於道路阻斷使用便道通行者。
四、用於四車道以上之多車道,其中一向行車路面阻斷或雙車道路線其對
    向快車道外側經加舖路面可行車輛者。
五、用於四車道以上之多車道,其同向車道中一條車道路面阻斷者。
六、用於同向三車道以上之多車道,其中二條以上車道路面阻斷者。
七、用於設有分向島之四車道或高速公路,其中一向行車路面阻斷者。
八、用於市區四車道以上道路,臨近路口一向封閉施工者。
九、用於市區道路臨近路口道路中心局部施工者。
十、用於市區道路交岔路口中心施工者。
十一、用於市區道路兩側施工,僅可單向通行者。
十二、用於交流道減速車道養護施工者。
十三、用於交流道加速車道養護施工者。
十四、用於道路阻斷情況嚴重,無法開闢便道,必須繞道行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