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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除第55條之2自107年1月1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二節  警告標線 第一百五十四條
警告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路寬變更線。
  (二)近障礙物線。
  (三)近鐵路平交道線。
  (四)調撥車道線。
二、橫向標線:減速標線。
三、輔助標線:
  (一)路中障礙物體線。
  (二)路旁障礙物體線。
  (三)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前項警告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鐵路」。
二、「慢」。
第一百五十五條
路寬變更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應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其線型為雙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一0
公分。
路面由寬而窄之間,以「緩和區間線」連接之。緩和區間線兩端須加繪直
線,路寬縮減起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安全停車視距;路寬縮減終點端直線
長度至少為二0公尺。
本標線應配合設置車道縮減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五十六條
近障礙物線,用以指示路中有固定性障礙物,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為單實線、雙實線或T型線,兩端以直線連接,其使用之顏色、尺
寸與繪法依左表之規定:
本標線應與障礙物邊緣保持三0公分至六0公分之安全間隔。如障礙物寬
度小於一公尺,其安全間隔應保持六0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
  │  障置  │位超行線│位限│位線│
  │  礙    │於車車  │於制│於  │
  │  物    │禁線分  │分線│車  │
  │  位    │止或向  │向  │道  │
  ├────┼────┼──┼──┤
  │   線   │  單折  │雙折│單折│
  │        │  實    │實  │實  │
  │   型   │  線線  │線線│線線│
  ├────┼────┼──┼──┤
  │   顏   │   黃   │ 黃 │ 白 │
  │   色   │        │    │    │
  ├─┬──┼────┴──┴──┤
  │  │線︵│           一       │
  │標│  公│           0       │
  │  │  分│                    │
  │  │寬︶│                    │
  │  ├──┼──────────┤
  │線│雙︵│           一       │
  │  │線公│           0       │
  │  │間分│                    │
  │  │隔︶│                    │
  │尺├──┼──────────┤
  │  │ 線 │折長圖式在短公不0  │
  │  │    │線度例計市於尺得公  │
  │  │    │及依所算區三,短尺  │
  │寸│    │實設示,不.郊於。  │
  │  │ 長 │線置方但得0區五    │
  ├─┼──┼──────────┤
  │  │線︵│           二       │
  │斜│  公│           0       │
  │  │  分│                    │
  │  │寬︶│                    │
  │  ├──┼──────────┤
  │紋│斜︵│           三       │
  │  │紋公│           0       │
  │  │間分│                    │
  │  │隔︶│                    │
  │  ├──┼────┬──┬──┤
  │線│傾方│  單傾  │單傾│雙傾│
  │  │斜式│  向斜  │向斜│向斜│
  └─┴──┴────┴──┴──┘
第一百五十七條
近鐵路平交道線,用以指示前有鐵路平交道,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僅用於無看守人員之鐵路平交道,其線條及標字規定如左:
一、交叉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四0公分,縱向長度六公尺,交角
    三七度。
二、「鐵路」標字  :白色,具反光性能,標寫於交叉線之左右部位。
三、橫向虛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六0公分,線段長六0公分,間
    距四0公分。
四、禁止超車線:黃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一0公分。
五、停止線:為橫向標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三0公分,與路中心
    線垂直繪設,距離近端之鐵路外側軌條至少三公尺。單股軌道設置一
    條,雙股以上軌道設置二條,間距三0公分。
在單車道路面上,交叉線與「鐵路」標字須劃設於路面之中央。
在雙向車道路面上,交叉線、橫向虛線與「鐵路」標字須設置於右側路面
之中央,在鐵路平交道外側軌條兩側並應設置禁止超車線至少三0公尺。
「鐵路」標字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五十八條
調撥車道線,一般視同車道線,但其有分向設施顯示時,視同分向限制線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須依號誌、標誌與標線之管制規定行駛。
本標線為雙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0公分,間隔一
0公分。
本標線須配合設置車道管制號誌,調撥車道起訖點及近交岔路口十公尺之
路段應輔設能明顯分隔雙向交通之分向設施,並視需要設置調撥車道分向
線指示標誌。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視需要
設於收費站漸變段起點附近或易超速、易肇事路段起點附近。本標線為白
色,厚度以不超過0.六公分為原則,寬度為一0公分,間隔為二0公分
,以六條為一組。視需要每隔三0至五0公尺設一組,依遵行方向之路面
寬度劃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路面顛簸標誌。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六十條
路中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上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劃設於路中障礙物體上,並視需要在障礙物前方之路面上,設置近障礙物
線。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0公分至三0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或
向右傾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0公分。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六十一條
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劃設於路旁障礙物體上。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0公分至三0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傾
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0公分。但護攔、緣石及行道樹得標繪白
色。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六十二條
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用以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
及路上有障礙物體,以促進夜間行車安全。其設置依下表之規定: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前項表列反光導標第一類至第四類應佈設於路側,如路側設有護欄時,應
佈設於護欄之上或於護欄之外側。其間距依下表之規定: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六十三條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0公尺至八0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0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0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0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