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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除第55條之2自107年1月1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三節  禁止標線 第一百六十四條
禁制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分向限制線。
  (二)禁止超車線。
  (三)禁止變換車道線。
  (四)禁止停車線。
  (五)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橫向標線:停止線。
三、輔助標線:
  (一)槽化線。
  (二)讓路線。
  (三)網狀線。
  (四)車種專用車道線。
  (五)機車優先車道線。
  (六)機慢車停等區線。
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禁止變換車道」。
二、「禁止停車」。
三、「禁止臨時停車」。
四、「越線受罰」。
五、車種專用車道標字:「公車專用」、「大客車專用」、「大貨車專用
    」、「機車專用」、「自行車專用」等。
六、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
    」等。
七、「停」。
八、「禁行機車」。
九、速限標字:「速限60」等。
第一百六十五條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其不得迴轉
。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0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
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
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0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六十六條
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本標線分雙向禁止超車線及單向禁止超車線二種。雙向禁止超車線,用雙
黃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向禁止超車線,用黃實線配合黃
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0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超車,在虛線一
面之車輛允許超車。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0公尺者,得視
需要銜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六十七條
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
多車道之橋樑、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為有必要之路
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點路面,標繪黃色「禁止變換車道」標字
。
本標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雙邊禁止變換
車道線,為雙白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
,為白實線配合白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0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
止變換車道,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變換車道。連續禁止變換車道路段,
其間隔不足一二0公尺者,得視需要銜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六十八條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
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
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
,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
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六十九條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
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
為一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
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
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七十條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
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
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0至四0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
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
情形限制,得酌予加大淨距。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七十一條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
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本標線線型分為單實線、Y型線與斜紋線三種。其顏色應與其連接之行車
分向線、分向限制線或車道線相同。單實線、Y型線線寬均為一五公分,
斜紋線之周圍邊線寬一五公分,斜紋線寬二0公分,間隔三0公分,斜四
五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七十二條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視需要設於支道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
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則加繪兩條平
行白虛線,間隔三0公分,線段長六0公分,線寬三0公分,間距四0公
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七十三條
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
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左:
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
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
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
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需限制不得臨時停車之地點,視需要劃設。
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二0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十五度傾斜,線
寬一0公分,斜線間隔一至五公尺。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
行人不得進入。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
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
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或路段中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
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高乘載
車輛專用車道線之間距得放大為一至二公里。
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自行車專用車道線得
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之其他車道時
,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十公分、間隔十公分,並得加繪專
用車道管制時間。
「公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機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自行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高乘載車輛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機車專用車道及自行車專用車道鋪面得依下列規定上色:
一、機車專用車道為藍色。
二、自行車專用車道為磚紅色。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
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
兩機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先」標字配合使用。
「機車優先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
機慢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
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本標線視需
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
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得繪設。
機慢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十公分,縱向
(二側)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並視需要
於機慢車停等區內繪設機車及慢車圖案或白色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
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車輛不得進入。
以人行道標線劃設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車道以路面邊緣分隔之。人
行道標字及圖示自人行道起點開始標繪,間距視道路實際情況繪設,每交
叉路口入口處應標繪之。
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人行道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第一百七十五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
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
,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
  ┌─┬─┬─┬─┬─┬─┬─┐
  │行│︵│︵│︵│︵│︵│︵│
  │車│一│二│三│四│五│六│
  │專│︶│︶│︶│︶│︶│︶│
  │用│公│大│大│大│自│高│
  │道│共│客│貨│型│行│乘│
  │之│汽│車│車│重│車│載│
  │車│車│  │  │型│  │車│
  │輛│  │  │  │機│  │輛│
  │名│  │  │  │車│  │  │
  │稱│  │  │  │以│  │  │
  │  │  │  │  │外│  │  │
  │  │  │  │  │之│  │  │
  │  │  │  │  │機│  │  │
  │  │  │  │  │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公│大│大│機│自│高│
  │用│車│客│貨│車│行│乘│
  │之│專│車│車│專│車│載│
  │標│用│專│專│用│專│專│
  │字│  │用│用│  │用│用│
  └─┴─┴─┴─┴─┴─┴─┘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並配合車種專用車道線使用。本標字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七十六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
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
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
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本標字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七十七條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視需要設於停止線將近之
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置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七十八條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通行。
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本標字為黃色變體字。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七十九條
速度限制標字,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
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
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字與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本標字為黃色數字
。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