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禁止標線
第一百六十四條
禁制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分向限制線。 (二)禁止超車線。 (三)禁止變換車道線。 (四)禁止停車線。 (五)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橫向標線:停止線。 三、輔助標線: (一)槽化線。 (二)讓路線。 (三)網狀線。 (四)車種專用車道線。 (五)機車優先車道線。 (六)機慢車停等區線。 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禁止變換車道」。 二、「禁止停車」。 三、「禁止臨時停車」。 四、「越線受罰」。 五、車種專用車道標字:「公車專用」、「大客車專用」、「大貨車專用 」、「機車專用」、「自行車專用」等。 六、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 」等。 七、「停」。 八、「禁行機車」。 九、速限標字:「速限60」等。第一百六十五條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其不得迴轉 。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0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 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 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0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六十六條
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本標線分雙向禁止超車線及單向禁止超車線二種。雙向禁止超車線,用雙 黃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向禁止超車線,用黃實線配合黃 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0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超車,在虛線一 面之車輛允許超車。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0公尺者,得視 需要銜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六十七條
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 多車道之橋樑、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為有必要之路 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點路面,標繪黃色「禁止變換車道」標字 。 本標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雙邊禁止變換 車道線,為雙白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 ,為白實線配合白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0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 止變換車道,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變換車道。連續禁止變換車道路段, 其間隔不足一二0公尺者,得視需要銜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六十八條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 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 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 ,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 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六十九條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 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 為一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 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 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七十條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 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 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0至四0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 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 情形限制,得酌予加大淨距。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七十一條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 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本標線線型分為單實線、Y型線與斜紋線三種。其顏色應與其連接之行車 分向線、分向限制線或車道線相同。單實線、Y型線線寬均為一五公分, 斜紋線之周圍邊線寬一五公分,斜紋線寬二0公分,間隔三0公分,斜四 五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七十二條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視需要設於支道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 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則加繪兩條平 行白虛線,間隔三0公分,線段長六0公分,線寬三0公分,間距四0公 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七十三條
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 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左: 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 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 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 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需限制不得臨時停車之地點,視需要劃設。 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二0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十五度傾斜,線 寬一0公分,斜線間隔一至五公尺。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七十四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 行人不得進入。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 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 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或路段中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 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高乘載 車輛專用車道線之間距得放大為一至二公里。 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自行車專用車道線得 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之其他車道時 ,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十公分、間隔十公分,並得加繪專 用車道管制時間。 「公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機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自行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高乘載車輛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機車專用車道及自行車專用車道鋪面得依下列規定上色: 一、機車專用車道為藍色。 二、自行車專用車道為磚紅色。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 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 兩機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先」標字配合使用。 「機車優先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
機慢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 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本標線視需 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 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得繪設。 機慢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十公分,縱向 (二側)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並視需要 於機慢車停等區內繪設機車及慢車圖案或白色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
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車輛不得進入。 以人行道標線劃設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車道以路面邊緣分隔之。人 行道標字及圖示自人行道起點開始標繪,間距視道路實際情況繪設,每交 叉路口入口處應標繪之。 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人行道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第一百七十五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 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 ,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 ┌─┬─┬─┬─┬─┬─┬─┐ │行│︵│︵│︵│︵│︵│︵│ │車│一│二│三│四│五│六│ │專│︶│︶│︶│︶│︶│︶│ │用│公│大│大│大│自│高│ │道│共│客│貨│型│行│乘│ │之│汽│車│車│重│車│載│ │車│車│ │ │型│ │車│ │輛│ │ │ │機│ │輛│ │名│ │ │ │車│ │ │ │稱│ │ │ │以│ │ │ │ │ │ │ │外│ │ │ │ │ │ │ │之│ │ │ │ │ │ │ │機│ │ │ │ │ │ │ │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公│大│大│機│自│高│ │用│車│客│貨│車│行│乘│ │之│專│車│車│專│車│載│ │標│用│專│專│用│專│專│ │字│ │用│用│ │用│用│ └─┴─┴─┴─┴─┴─┴─┘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並配合車種專用車道線使用。本標字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七十六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 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 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 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本標字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七十七條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視需要設於停止線將近之 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置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七十八條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通行。 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本標字為黃色變體字。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七十九條
速度限制標字,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 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 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字與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本標字為黃色數字 。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