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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除第55條之2自107年1月1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四章  號誌 第一節  總則 第一百九十三條
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
,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第一百九十四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
    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
    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
    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交通感應號誌。
  (三)交通調整號誌。
二、行人專用號誌係配合行車管制號誌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靜態
    或動態「行走行人」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管制行人穿越街道
    之行止,設於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行人觸動號誌。
三、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一)車道管制號誌係以附有叉形及箭頭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
        分派車道之使用權,設於道路中段或收費站。另可於道路上搭配
        增設箭頭圖案之方形黃色燈號,以警告接近之車輛變換車道。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禁止行人、車輛
        穿越鐵路平交道,設於鐵路平交道前。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輛
        應減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須暫停讓行人優先穿越街道,設於斑
        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前。
  (四)特種閃光號誌係以單一鏡面之閃光紅或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
        輛注意前方路況,應先暫停或減速慢行,再視路況以定行止,設
        於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前。
  (五)盲人音響號誌係以行人專用號誌或行人穿越道號誌配合固定音源
        之設置方式,以音響告知盲人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車輛駕駛人有
        盲人通過。視需要設於盲人旅次集中地點附近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
  (六)匝道儀控號誌係藉圓形紅、黃、綠三色燈號或紅、綠二色燈號之
        更迭,管制車輛在入口匝道上的行止,以達到限制車輛進入高(
        快)速公路主線之目的,設於入口匝道與加速車道連接之位置。
        其運轉方式可以為定時號誌或交通調整號誌。
  (七)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係以動態閃爍燈號,輔以固定音源之設置
        方式,警告接近之車輛及行人應暫停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優先通
        行。設於接近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經過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第一百九十五條
號誌燈頭之組件與設計,鏡面之數量與排列順序,燈光之照度與顏色、應
用與操作,桿柱之顏色及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等,均應依本章之規定。
匝道、狹路、狹橋、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實施單向交通輪放管制之行車管制
號誌,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號誌應依交通流向,流量及路況設置與運轉,其時相、時制並視狀況調整
之。
已啟用之號誌,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停止運轉。
第一百九十七條
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得設置活動號誌,其設置位置及高度視實
際狀況調整之。活動號誌之設置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超過者應改為固
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