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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除第55條之2自107年1月1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三節  各種燈號顯示之意義 第二百零六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軸直行
        或左、右轉。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
三、閃光綠燈
    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終了,尚
    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閃光
    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
    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
        進。
  (三)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
        綠燈皆禁止通行。
第二百零七條
行人專用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表示行人可穿越道路,惟應快
    速通行。
二、「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
    間不多,如已進入道路者,應快速通過,或停止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
    上,如尚未進入道路者,禁止跨入。
三、「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行人禁止進入道路。
四、「站立行人」之紅色燈閃光顯示時,表示與其相關之行車管制號誌係
    以閃光運轉,行人跨入道路前,應先停止,注意左、右來車,小心通
    過。
第二百零八條
車道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意義如下:
一、設於收費站:
  (一)垂直向下箭頭綠燈,表示准許車輛進入箭頭所指之收費車道。
  (二)垂直向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時,表示箭頭所指之收費車道即將關
        閉,尚未進入該收費車道者,應避免繼續進入。
  (三)叉形紅燈表示所指之收費車道封閉,禁止車輛進入。
二、設於道路上方:
  (一)垂直向下箭頭綠燈,表示准許車輛在箭頭所指之車道上行駛。
  (二)垂直向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時,表示箭頭所指之車道即將禁止使
        用,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以安全方式變換至其他准許行駛之
        車道;未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避免駛入。
  (三)對角線向左下或向右下箭頭黃燈,表示燈號下方之車道即將禁止
        使用,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以安全方式變換至箭頭所指方向
        之鄰近車道。
  (四)叉形紅燈表示車輛禁止駛入叉形紅燈下方之車道。
  (五)車輛通過該號誌後,在遇到其他標誌、標線或號誌改變管制之前
        ,各車道之管制一直有效。
第二百零九條
鐵路平交道號誌雙盞紅燈開始交替閃爍時,表示行人與車輛均禁止進入平
交道,車輛並應停止於停止線前,如已在平交道中,應迅速離開。
第二百十條
行人穿越道號誌雙閃黃燈表示前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車輛應在接近時減
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時,須暫停於停止線前,讓行人優先通行。
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