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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除第55條之2自107年1月1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五節  號誌控制方法 第二百十五條
行車管制號誌依控制器運轉方式,分為定時、交通感應、及交通調整三種
控制方法。並由控制器之連結狀況,執行獨立交岔口、路段連鎖或路網連
鎖等不同範圍之交通控制。
第二百十六條
定時控制方法,用於交通量穩定或變化有規律之地點,由號誌控制器計時
機組之運轉,按預定時制表,依序顯示各種燈號。
第二百十七條
交通感應控制方法,用於交通量變化顯著且無規律,或幹支道交通量懸殊
之地點,由設於道路上之感應器偵測車輛到達狀況,以號誌控制器預設之
程序,即時變換燈號。其應用方式分為左列兩種:
一、半交通感應控制:用於幹支道交通量相差懸殊,且支道交通量變化甚
    大之地點。其感應器僅設於支道上。
二、全交通感應控制:用於幹支道交通量相近但變化甚大且不規律之地點
    。其感應器設於各幹支道上。
第二百十八條
交通調整控制方法,係以偵測器蒐集直行與轉向交通量,及行車速率等交
通資料,以計算出最佳之控制計畫,使號誌控制能即時反應交通變化,達
到交岔路口之通行流量最大、延誤與停止次數最少之目的。
第二百十九條
進行號誌連鎖控制時,可依時間空間圖或其他方法計算各號誌之最佳時制
與號誌間之最佳時差。其依道路交通狀況,以相鄰號誌同亮、迭亮或遞亮
等適當方式管制之,並視需要設置建議之行車速率告示牌,使車輛能順暢
行駛,以提高號誌之管制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