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除第55條之2自107年1月1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四十一條
當心行人標誌「警34」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行人。設於
行人易肇事路段,或設有「行人穿越道」標線將近之處。車輛駕駛人不易
察覺行人穿越之道路,亦得設之。但在市區街道或設有號誌之處得免設置
。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
一、線條: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
    區分如下:
  (一)白虛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
        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或作為大眾捷運系統
        車輛行駛界線,用以區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進範圍。
  (二)黃虛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
        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
        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
        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雙白虛線: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
        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七)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八)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
        跨越或迴轉。
  (九)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
        側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十)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
        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
    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
三、圖形: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
    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
四、標字: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
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0公尺至八0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0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0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0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七十條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
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
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0至四0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
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
情形限制,得酌予加大淨距。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七十二條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視需要設於支道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
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則加繪兩條平
行白虛線,間隔三0公分,線段長六0公分,線寬三0公分,間距四0公
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八十條
指示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行車分向線。
  (二)車道線。
  (三)路面邊線。
  (四)左彎待轉區線。
二、橫向標線:
  (一)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二)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三)自行車穿越道線。
  (四)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
三、輔助標線:
  (一)指向線。
  (二)轉彎線。
  (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
  (四)車輛停放線。
  (五)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
  (六)自行車路線指示線。
前項指示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左彎待轉區」。
二、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往台北」、「往中山路」等。
第一百八十五條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線型為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
度以二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為四十公分,間隔為四十至八十公分,儘
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線之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
人穿越。
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對角線行人穿越道線,設於有行人專用時相之號誌路口;其線型為於路口
對角線位置劃設 X字型平行白色實線,線寬十五公分,平行寬度以三至五
公尺為度。
前項標線分全日性及時段性,並應配合號誌時制設置之,時段性應將可通
行時段標繪於各平行實線起點處。設置該標線之路口號誌需配合調整設置
,同一路口可依需求同時劃設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八十六條
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但距最近行人
穿越設施不得少於二00公尺。
本標線之線型為兩條平行實線,內插斜紋線,均為白色,平行實線之間距
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線寬一0公分,斜紋線之寬度與間隔均為四0公
分,依行車方向自左上方向右下方傾斜四五度。
設有本標線之地點,應配合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指示車輛駕駛人提高警
覺。距斑馬線三0公尺至一00公尺之路側,須設置「當心行人」標誌,
並得於路面上標寫「慢」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九十一條
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
駛人分段行駛。視需要設於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線寬十五公分。劃設於停止線前端,設有枕木
紋行人穿越道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方。
本標線前緣以不超出橫交道路路面邊緣為原則。
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九十四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
    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
    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
    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交通感應號誌。
  (三)交通調整號誌。
二、行人專用號誌係配合行車管制號誌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靜態
    或動態「行走行人」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管制行人穿越街道
    之行止,設於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行人觸動號誌。
三、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一)車道管制號誌係以附有叉形及箭頭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
        分派車道之使用權,設於道路中段或收費站。另可於道路上搭配
        增設箭頭圖案之方形黃色燈號,以警告接近之車輛變換車道。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禁止行人、車輛
        穿越鐵路平交道,設於鐵路平交道前。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輛
        應減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須暫停讓行人優先穿越街道,設於斑
        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前。
  (四)特種閃光號誌係以單一鏡面之閃光紅或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
        輛注意前方路況,應先暫停或減速慢行,再視路況以定行止,設
        於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前。
  (五)盲人音響號誌係以行人專用號誌或行人穿越道號誌配合固定音源
        之設置方式,以音響告知盲人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車輛駕駛人有
        盲人通過。視需要設於盲人旅次集中地點附近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
  (六)匝道儀控號誌係藉圓形紅、黃、綠三色燈號或紅、綠二色燈號之
        更迭,管制車輛在入口匝道上的行止,以達到限制車輛進入高(
        快)速公路主線之目的,設於入口匝道與加速車道連接之位置。
        其運轉方式可以為定時號誌或交通調整號誌。
  (七)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係以動態閃爍燈號,輔以固定音源之設置
        方式,警告接近之車輛及行人應暫停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優先通
        行。設於接近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經過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第一百九十九條
號誌燈箱、罩簷與桿柱之規定如左:
一、燈箱應裝罩簷,罩簷宜採筒式,以不反光材料配合鏡面之設計,避免
    橫向駕駛者及行人預見燈色變換,搶先行進。
二、除特種閃光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之燈箱應標繪黑白相間、寬十公分
    、呈四十五度角之斜紋,鐵路平交道號誌之燈箱可漆黑色等外,其餘
    號誌之燈箱應連同罩簷全箱漆深綠色。
三、除鐵路平道號誌之桿柱漆橙黑相間之橫紋外,其餘桿柱皆漆黑白相間
    之橫紋。桿柱表面經鍍鋅處理者,免漆橫紋。橫紋之寬度為四0公分
    。
第二百零一條
號誌燈面係作為控制單向交通之用,包括一個或數個鏡面,號誌燈面數及
設置之規定如下:
一、每一號誌燈頭得裝設一向或多向燈面。
二、行車管制號誌應使車輛駕駛人在距停止線之左表列距離前能同時辨認
    兩個以上顯示相同燈號之燈面。如因路況限制無法符合下表要求時,
    應於號誌將近之處輔設「注意號誌」標誌,或作速率限制。
三、行車管制號誌不應使車輛駕駛人同時看到不同交通管制燈號且易生混
    淆之燈面。
四、行人專用號誌以行人穿越道兩端各設一燈面為原則,如路寬超過四十
    公尺且路中設有交通島者,得於交通島上增設一相同管制燈號之燈面
    。
五、車道管制號誌應以一燈面管制一車道,使駕駛人在接近時之適當距離
    內能同時看到同方向各車道之所有管制燈面。
六、鐵路平交道號誌以一方向設一燈面為原則,平交道寬廣或其他特殊需
    要者,得增設燈面。
七、行人穿越道號誌與特種閃光號誌,以一方向設一燈面為原則,若道路
    寬廣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增設燈面。
八、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以一方向設一燈面為原則,交叉路口寬廣或其
    他特殊需要者,得增設燈面。
      ┌──────────┬────────┐
      │行車速限(公里/時)│辨認距離(公尺)│
      ├──────────┼────────┤
      │        30          │       30       │
      ├──────────┼────────┤
      │        40          │       50       │
      ├──────────┼────────┤
      │        50          │       80       │
      ├──────────┼────────┤
      │        60          │      110       │
      ├──────────┼────────┤
      │        70          │      140       │
      ├──────────┼────────┤
      │        80          │      170       │
      ├──────────┼────────┤
      │        90          │      200       │
      ├──────────┼────────┤
      │       100          │      220       │
      └──────────┴────────┘
第二百零二條
號誌每一燈面之燈色及鏡面數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燈色種類,除於匝道、狹路、狹橋、隧道或施工路段
    等實施單向交通輪放管制時,得使用紅、綠二種燈色外,其餘應具備
    紅、黃、綠三種燈色,並以六個鏡面為限。
二、行人專用號誌每一燈面應含紅、綠兩種燈色之兩鏡面。
三、車道管制號誌每一燈面應含紅、綠兩種燈色之兩鏡面,或含紅、黃、
    綠三種燈色之三鏡面。前述兩種燈面得以一個鏡面顯示。
四、鐵路平交道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每一燈面應含兩相同燈色並列之
    鏡面。
五、特種閃光號誌每一燈面僅含一圓形鏡面。
第二百十條
行人穿越道號誌雙閃黃燈表示前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車輛應在接近時減
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時,須暫停於停止線前,讓行人優先通行。
第二百二十條
號誌之設置方式分為柱立式、懸臂式、門架式及懸掛式四種,各類號誌設
置高度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
  (一)採用柱立式設於路側者,燈箱底部應高出人行道地面二點四公尺
        至四點六公尺。如無人行道,或係設於路中之交通島上者,應以
        道路中心線之路面為準。
  (二)採用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者,為維持車輛之安全淨空,燈箱
        底部應高出路面四點六公尺至五點六公尺。
  (三)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之設置高度,準用前二目規定。
二、行人專用號誌
  (一)行人專用號誌應採用柱立式,其燈箱底部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二
        點一公尺至三公尺。
  (二)行人觸動號誌之按鈕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一公尺至一點四公尺。
三、車道管制號誌應採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每一獨立之燈面應
    設置於其指示車道之上方,燈箱底部應高出路面四點六公尺至五點六
    公尺。
四、行人穿越道號誌與特種閃光號誌之設置高度規定與第一款行車管制號
    誌同。
五、鐵路平交道號誌應採柱立式,燈箱底部應高出地面二點四公尺至四點
    六公尺。
六、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得附設於行車管制號誌、行人專用號誌。獨立
    採用柱立式者,其燈箱底部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二點一公尺至四點六
    公尺。
第二百二十二條
行人專用號誌應配合行車管制號誌運轉,其佈設原則如左:
一、行人專用號誌應設置於行人穿越道兩端之路邊。路幅較寬廣且設有交
    通島之道路,得視需要於交通島輔設相同之燈面。
二、行人觸動號誌應指示按鈕位置,並註明使用方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各種閃光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
    之安全淨距。
二、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道
    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設於易肇事路段中者,宜於
    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第二百二十八條
道路交通符合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條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設行人專
用號誌: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條件設置者。
二、交岔路口為保障行人及身心障礙者安全,須設計行人穿越道路之時相
    者。
三、行人不易看到行車管制號誌、單行道逆行車方向無行車管制號誌燈面
    ,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不適合行人使用者。
四、交岔路口過於寬闊,路中設有交通島可供行人分段穿越道路者。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道路交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裝設各種特種交通號誌:
一、車道管制號誌:
  (一)三車道以上雙向道路,尖峰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
        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交通量之百分之六十六以上,且使該方向交
        通量接近道路容量,需作調撥車道管制,以利疏導交通者。
  (二)兩車道之雙向道路,尖峰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向
        交通量分佈達雙向流量之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使該方向交通量
        接近道路容量,可配合鄰近平行道路改為臨時單向行車,以利疏
        導交通者。
  (三)進出收費場站,有指示收費車道啟閉之必要者。
  (四)其他有設置之必要者。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道路與鐵路平交者,應設置鐵路平交道號誌。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道路中段設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者,應設置行
    人穿越道號誌。
四、特種閃光號誌:
  (一)警告前方為易肇事路段,得設置閃光黃燈。
  (二)交岔路口未達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之標準,得於幹道設置閃光黃燈
        ,於支道設置閃光紅燈。
五、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應設置
    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
第二百三十一條
號誌之燈號變換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黃色燈號時間得依下表之規定:
    ┌───────────┬──────────┐
    │行車速限(公里/小時)│黃  燈  時  間(秒)│
    ├───────────┼──────────┤
    │50以下                │3                   │
    ├───────────┼──────────┤
    │51-60                │4                   │
    ├───────────┼──────────┤
    │61以上                │5                   │
    └───────────┴──────────┘
二、行車管制號誌在黃色燈號結束後,應有一秒以上之全紅時間。直行交
    通之全紅時間,宜依下表公式計算之。
    ┌────┬───────────┬───────────┐
    │交通狀況│     僅有車輛狀況     │   有行人與車輛狀況   │
    ├────┼───────────┼───────────┤
    │全紅時間│ (W+L)(W+L) │ (P+L)(P+L) │
    │        │  ────~────  │  ────~────  │
    │        │     2V       V     │     2V       2V    │
    ├────┼───────────┴───────────┤
    │備    註│一、全紅時間單位:秒。                        │
    │        │二、W:交岔路口近端停止線至遠端路段起點之距離│
    │        │    長度。單位:公尺。                        │
    │        │三、P:交岔路口近端停止線至遠端行人穿越道之距│
    │        │    離長度。單位:公尺。                      │
    │        │四、L:平均車長,得採用六公尺。              │
    │        │五、V:平均車速,得採用行車速限。單位:公尺/│
    │        │    秒。                                      │
    │        │六、以(W+L)/V為原則,最短不得小於(W+L│
    │        │    )/2V。                                 │
    └────┴───────────────────────┘
三、只有紅、綠兩色燈號之行車管制號誌,應以閃光綠燈取代黃色燈號,
    時間長度為五秒;其作為單向輪放管制者,在改變遵循方向時,兩向
    均應顯示紅色燈號,時間應足以清除管制車道內之車輛。
四、行車管制號誌轉變為閃光號誌時,幹道上號誌應由綠色燈號經過黃色
    燈號時段轉變為閃光黃燈,支道上號誌應由紅燈轉變為閃光紅燈;由
    閃光號誌轉變為行車管制號誌時,應有三秒全紅時間,再循序轉換。
五、行人專用號誌在綠色「行走行人」燈號結束前,應有閃光運轉,其閃
    光時間應適足以使已進入道路之行人能以正常速率走完全程或到達可
    供行人避護之交通島;其計算公式如下:

    t=dw/v,其中

    t:閃光綠燈時間。
    dw:路口無供行人避讓之交通島時為橫越路口寬;路口有供行人避
          讓之交通島時為路邊緣石至供行人避讓交通島寬度較寬者。
    v:行走速率,一般使用一公尺/秒,學童眾多地點使用零點八公尺
        /秒,盲人音響號誌處使用零點五公尺/秒。
六、行人觸動號誌經行人按鈕後,行車管制號誌應先循序變換為紅燈,行
    人專用號誌始顯示綠燈。
七、車道管制號誌改變車道為由對向車輛使用時,應於兩向同時顯示叉形
    紅燈,其時間應足以清除管制車道內之車輛。在叉形紅燈顯示前,宜
    有五秒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使駕駛人能採取因應措施。
八、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其大眾捷運系統號誌應與行車管
    制號誌連鎖,相關號誌之燈號及時制設計由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
    構或營運機構依系統特性協調主管機關辦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號誌時制設計之基本規定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其時制設計應考慮交岔路口車輛交通量、流向、車速
    、路況及行人穿越數等因素,並以使路口延滯、車輛停等次數、燃料
    消耗量及廢氣排放量等負效用為最小;或使車輛通行有效綠帶寬最大
    為指標,據以設計時制。
二、行車管制號誌之週期長度,以三0秒至二00秒為原則。
三、特種閃光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及行車管制號誌與行人專用號誌之
    閃光操作等,其閃爍次數每分鐘為五0至六0次,閃滅交替之時間應
    相等。
四、鐵路平交道號誌雙閃紅燈,其閃爍次數每分鐘為四0至五0次。至少
    在火車駛抵平交道前二0秒即應開始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