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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除第55條之2自107年1月1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八十五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
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
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本標誌與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
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
數,應為五之倍數。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視需要
設於收費站漸變段起點附近或易超速、易肇事路段起點附近。本標線為白
色,厚度以不超過0.六公分為原則,寬度為一0公分,間隔為二0公分
,以六條為一組。視需要每隔三0至五0公尺設一組,依遵行方向之路面
寬度劃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路面顛簸標誌。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七十九條
速度限制標字,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
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
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字與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本標字為黃色數字
。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之參考
,視需要設於公路上行車經常超速、易肇事或其他有需要之路段。車輛駕
駛人可依當時之行車速率,與前車保持適當條數之安全行車距離。
本標線為白色橫向虛線,線寬十五公分,線段長五十公分,間隔五十公分
,每五十公尺一條,三條為一組,組數視需要酌量增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綠色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
設置圖例及告示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路段基於行車安全需要,得使用楔形安全距離辨
識標線,本標線為白色楔形線,線寬二十五公分,外緣長三公尺、寬一點
四公尺,每五十公尺一條,三條一組,組數視需要酌量增設。本標線得配
合設置綠色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設置圖例及告示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