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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修正

第四章 號誌 第一節 總則 第一百九十三條
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
,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第一百九十四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
    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
    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
    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交通感應號誌。
    (三)交通調整號誌。
二、行人專用號誌係配合行車管制號誌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靜態
    或動態「行走行人」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管制行人穿越街道
    之行止,設於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行人觸動號誌。
三、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一)車道管制號誌係以附有叉形及箭頭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
          ,分派車道之使用權,設於道路中段或收費站。另可於道路上
          搭配增設箭頭圖案之方形黃色燈號,以警告接近之車輛變換車
          道。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禁止行人、車
          輛穿越鐵路平交道,設於鐵路平交道前。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
          輛應減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須暫停讓行人優先穿越街道,設
          於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前。
    (四)特種閃光號誌係以單一鏡面之閃光紅或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
          車輛注意前方路況,應先暫停或減速慢行,再視路況以定行止
          ,設於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前。
    (五)盲人音響號誌係以行人專用號誌或行人穿越道號誌配合固定音
          源之設置方式,以音響告知盲人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車輛駕駛
          人有盲人通過。視需要設於盲人旅次集中地點附近之交岔路口
          或路段。
    (六)匝道儀控號誌係藉圓形紅、黃、綠三色燈號或紅、綠二色燈號
          之更迭,管制車輛在入口匝道上的行止,以達到限制車輛進入
          高(快)速公路主線之目的,設於入口匝道與加速車道連接之
          位置。其運轉方式可以為定時號誌或交通調整號誌。
    (七)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係以動態閃爍燈號,輔以固定音源之設
          置方式,警告接近之車輛及行人應暫停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優
          先通行。設於接近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經過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第一百九十五條
號誌燈頭之組件與設計,鏡面之數量與排列順序,燈光之照度與顏色、應
用與操作,桿柱之顏色及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等,均應依本章之規定。
匝道、狹路、狹橋、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實施單向交通輪放管制之行車管制
號誌,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號誌應依交通流向,流量及路況設置與運轉,其時相、時制並視狀況調整
之。
已啟用之號誌,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停止運轉。
第一百九十七條
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得設置活動號誌,其設置位置及高度視實
際狀況調整之。活動號誌之設置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超過者應改為固
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