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修正

第七節 設置號誌之必要條件 第二百二十六條
道路交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得設置行車管制號誌:
一、八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
          中幹、支線道交通量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
          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1)
          
二、四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
          中幹、支線道交通量同時有四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
          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2)
          
三、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
          日中同時高於下表之規定。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
          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3)
          
四、行人穿越數: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
          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無行人立體
          穿越設施。
    (二)市區街道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
          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行
          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
    (三)郊區道路交岔路口或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得
          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4)
          
五、學校出入口:學校出入口附近道路之雙向總和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
    二小時內高於八百輛,同此二小時內之行人穿越數高於二百五十人次
    ,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
    管制交通。但依此條件設置行車管制號誌,其每日運作時間應予適當
    之管制。
六、肇事紀錄:交通量高於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百分之八十,且曾發生
    重大事故,或一年內曾有五次以上肇事紀錄,非藉號誌無法防止。
七、幹線道連鎖:市區幹線道交岔路口間距超過二百公尺,其中間之交岔
    路口有必要設置號誌以配合相鄰號誌運轉而構成連鎖號誌系統。
八、路網管制:
    (一)市區交岔路口為納入區域交通路網之號誌管制系統,確有需要
          設置。
    (二)行車管制號誌時相為早開、遲閉、三時相以上或紅燈顯示時間
          逾六十秒、路型特殊、支線道位置不明顯之道路或交岔路口,
          得附設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
第二百二十七條
道路交通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只有紅、綠兩色燈號,或一般之紅
、黃、綠三色燈號等之行車管制號誌:
一、道路、橋樑、隧道或匝道等,因施工或其他原因,必須單向管制交通
    者。
二、為避免隧道交通發生事故時,車輛繼續進入,使駕駛人遭受危害,而
    須管制交通者。
第二百二十八條
道路交通符合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條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設行人專
用號誌: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條件設置者。
二、交岔路口為保障行人及身心障礙者安全,須設計行人穿越道路之時相
    者。
三、行人不易看到行車管制號誌、單行道逆行車方向無行車管制號誌燈面
    ,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不適合行人使用者。
四、交岔路口過於寬闊,路中設有交通島可供行人分段穿越道路者。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道路交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裝設各種特種交通號誌:
一、車道管制號誌:
    (一)三車道以上雙向道路,尖峰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
          一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交通量之百分之六十六以上,且使該方
          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需作調撥車道管制,以利疏導交通。
    (二)兩車道之雙向道路,尖峰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
          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流量之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使該方向交
          通量接近道路容量,可配合鄰近平行道路改為臨時單向行車,
          以利疏導交通。
    (三)進出收費場站,有指示收費車道啟閉之必要。
    (四)其他有設置之必要。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道路與鐵路平交,應設置鐵路平交道號誌。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道路中段設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應設置行人
    穿越道號誌。
四、特種閃光號誌:
    (一)警告前方為易肇事路段,得設置閃光黃燈。
    (二)交岔路口未達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之標準,得於幹線道設置閃光
          黃燈,於支線道設置閃光紅燈。
五、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應設置
    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