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自111年8月1日施行 修正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
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三、輪胎胎紋深度:
    (一)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431汽
          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 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
          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二)大型重型機車:任一點不足一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