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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修正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十條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
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
    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
三、全天開亮頭燈。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除
前項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不得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不得附載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