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
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三、輪胎胎紋深度:
(一)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431汽
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 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
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二)大型重型機車:任一點不足一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