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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除第5條及第6條自107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6年6月30日施行 修正

第五條
汽車檢驗員及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科目如下:
一、汽車檢驗員:
  (一)學科:
        1.國文(論文、公文)。
        2.道路交通法規。
        3.汽車或機車英文專業術語。
        4.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
  (二)術科:
        1.汽車或機車檢驗實務。
        2.汽車或機車丈量。
二、汽車駕駛考驗員:
  (一)學科:
        1.國文(論文、公文)。
        2.道路交通法規。
        3.汽車或機車駕駛理論。
        4.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概論。
  (二)術科:
        1.汽車或機車駕駛技術。
        2.汽車或機車駕駛考驗實務。
前項汽車檢驗員術科檢定之使用車種如下:
一、小型車檢驗員以小型車檢定。
二、大型車檢驗員以大客車檢定。
三、機車檢驗員以大型重型機車檢定。
第一項汽車駕駛考驗員術科檢定方式如下:
一、小型車駕駛考驗員依小型車職業駕照考驗方式檢定及小型車駕駛考驗
    實務檢定。
二、大型車駕駛考驗員依大貨車職業駕照考驗方式檢定及大貨車駕駛考驗
    實務檢定。
三、機車考驗員依大型重型機車駕照考驗方式檢定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考
    驗實務檢定。
原經小型車檢驗員或小型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合格,申請晉級檢定者,除考
道路交通法規外,免考其餘學科。原經汽車檢驗員檢定合格申請汽車駕駛
考驗員檢定者,或原經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合格申請汽車檢驗員檢定者免
考國文。
學科之試題及術科之操作原則,依檢定類別另訂之。
第六條
檢定各科目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合格成績如下:
一、國文、汽車或機車英文專業術語各為六十分。
二、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汽車或機車駕駛理論、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概
    論各為七十分。
三、道路交通法規為八十五分。
四、汽車或機車檢驗實務、汽車或機車丈量、汽車或機車駕駛技術、汽車
    或機車駕駛考驗實務各為七十分。
學科成績均合格者始得參加術科檢定。學科成績均合格,而術科成績不合
格者,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隔次檢定時,得免試學科,但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規定,受吊扣、吊銷或註銷其汽車駕駛執照處分期間,停止其執行
汽車檢驗或考驗工作。
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及前項之規定停止檢驗、考驗工作時,應停止其執
行各類車種之檢驗或考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