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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修正

第二十五條
駕訓班學員訓練期間輕型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三天;大型重型
機車、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人不得少
於一星期;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七星期
;小型車普通駕駛人不得少於五星期;大客、貨車及聯結車駕駛人不得少
於四星期,每期招生梯次不得超過三梯次。
第二十七條
駕訓班招訓學員,應具下列之資格:
一、參加輕型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無經歷之限制。
二、參加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一年以上之經歷。
三、參加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學習駕駛證或於開訓一星
    期內領有學習駕駛證之經歷。
四、參加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學習駕駛證或領有普通小
    型車駕駛執照之經歷。
五、參加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
    月以上之經歷。
六、參加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
    月以上之經歷。
七、參加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
    月以上或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八、參加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
    月以上或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九、參加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
    月以上,或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十、參加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
    月以上,或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十一、參加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執照
      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或領有大貨車或大客車
      駕駛執照之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