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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駕訓班)之設立及
管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駕訓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訓練收費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第三條
駕訓班以培養優良之汽車駕駛人,增進駕駛技術與保養車輛能力、瞭解交
通法令、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