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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修正

第四章  組織、師資及招訓學員 第十八條
駕訓班應置班主任一人,綜理班務,並得設副主任一人,輔佐班主任。
駕訓班班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駕訓班之班主任、副主任。
第十九條
(刪除)
第二十條
駕訓班班主任、副主任除應年滿三十歲,高級中學或同等以上學校畢業,
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相關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外,並應具下
列經歷之一:
一、曾辦道路交通管理或監督業務經驗三年以上,且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三
    年以上者。
二、具有汽車駕駛人訓練、教務、輔導經驗三年以上,且領有汽車駕駛執
    照三年以上者。
三、經考領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或汽車檢驗員證者。
四、曾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三年以上
    者。
第二十一條
駕訓班應聘請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擔任
各科教學,其資格為:
一、汽車駕駛教練:
    年滿二十二歲,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教練專業訓練結業得
    有證書,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所教車種汽車駕駛考驗員證者。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汽車類科畢業,或具有軍事運輸相關學校初級
        班以上畢業,並領有所教車種汽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者。
  (三)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以上學歷,現領有所教車種汽車駕駛執照
        三年以上者。
  (四)具有國民中學或初級中等學校畢業以上學歷,現領有所教車種汽
        車駕駛執照五年以上者。
二、汽車構造講師:
    年滿二十二歲,領有汽車駕駛執照,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
    汽車構造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之汽車、農機、重
        機械或機械科系畢業者。
  (二)經考領有同類或較高級類汽車檢驗員證者。
  (三)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照者。
三、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
    年滿二十五歲,領有汽車駕駛執照,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
    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大學以上學校交通工程或交通管理科系或其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以上之警察、憲兵、軍事運輸等相
        關學校畢業,並有處理道路交通管理實務經驗三年以上或實際擔
        任汽車駕駛教練三年以上者。
  (三)高等或普通交通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四)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交通法規課程教師滿二年以上者
        。
  (五)經考領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或汽車檢驗員證者。
汽車駕駛教練不得兼任其他駕訓班之教練。
第二十二條
駕訓班主任、副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
講師之專業訓練課程、上課時數及教材大綱如附表一至四,並由公路主管
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依規定收費、施訓,並核發證書。
前項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受吊扣
、吊銷或註銷其汽車駕駛執照處分期間,停止其執行班主任、副主任、汽
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工作。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
通管理法規講師取得證書後,每屆滿三年之前一年內應參加公路主管機關
設立之訓練機構辦理之定期訓練課程得有訓練合格證明者,始得執業。
前項定期訓練課程及上課時數如附表五至七,由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
機構依規定收費、施訓,並核發合格證明。
第二十三條
駕訓班應按實際招生人數以每十四名學員至少聘用一名教練。
第二十四條
駕訓班訓練課程,分學科及術科施教,其訓練課目及上課時數如附件五。
前項學科課程及汽車構造修護常識教材,由交通部另定之。
學科上課得以數位、科技教材輔助教學;其任課講師必須在場指導。
第二十五條
駕訓班學員訓練期間輕型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三天;大型重型
機車、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人不得少
於一星期;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七星期
;小型車普通駕駛人不得少於五星期;小型車普通駕駛人升等小型車職業
駕駛人不得少於一星期;大客、貨車及聯結車駕駛人不得少於四星期,每
期招生梯次不得超過三梯次。
第二十六條
駕訓班學員道路駕駛之路線應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實施之。
第二十七條
駕訓班招訓學員,應具下列之資格:
一、參加輕型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無經歷之限制。
二、參加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一年以上之經歷。
三、參加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學習駕駛證或於開訓一星
    期內領有學習駕駛證之經歷。
四、參加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學習駕駛證或領有小型車
    普通駕駛執照之經歷。
五、參加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升等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
    普通駕駛執照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六、參加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
    月以上之經歷。
七、參加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
    月以上之經歷。
八、參加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
    月以上或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九、參加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
    月以上或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十、參加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
    月以上,或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十一、參加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六
      個月以上,或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十二、參加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執照
      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或領有大貨車或大客車
      駕駛執照之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