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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修正

第五章  收費 第二十八條
駕訓班收取訓練費上、下限標準,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擬訂,報請該管公
路主管機關參酌地區之駕駛訓練情形核定之。
前項收費標準,除有特殊情形外,每兩年檢討一次。
第二十九條
駕訓班受訓學員繳費後因病、出國、服役、服刑及其他正當理由退訓者,
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一、學員註冊後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學費七成。於實際上課之日
    起算未逾全期受訓時間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學費半數。在班時間已
    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代辦費應全額退費。
駕訓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費用。
前二項規定,應刊載於駕訓班招生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