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包車費照左列規定計算:
一、計時包車每小時以行駛二十公里為準,未滿二十公里以二十公里計
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但第一小時得依第四條規定加收
起碼里程內之空駛費。其計費公式如左:
(一)大貨車計時包車計費公式:第一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元× 噸×(20+12× 0.7)=元第二小時及其後:
運價 噸位 里程元× 噸×20=元
(二)小貨車計時包車計費公式:第一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 加成元× 2 ×(20+12× 0.7)× 1.4=元第二
小時及其後:運價 噸位 里程 加成元× 2 × 20 ×
1.4 =元
二、計日包車每日以使用八小時行駛一六0公里為準,但第一小時得依
第四條規定加收起碼里程空駛費,其超過部分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
人約定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一)大貨車計日包車計費公式: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元
× 噸×( 160+12× 0.7)=元
(二)小貨車計日包車計費公式: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
加成元× 2 ×( 160+12× 0.7)× 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