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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停車場法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修正

第十二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
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
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
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