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車輛編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制(訂)定

第三章  組訓 第十條
  省(市)主管機關對車輛編用各級幹部,得選送相關機構施予講習,以
  熟練車輛編用有關作業。
第十一條
  省(市)主管機關,得依年度計畫,舉辦編用演訓,必要時並得訂定計
  畫,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