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稱:車輛編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制(訂)定
第五章 給付計算
第十五條
公共需要租用車輛,應依政府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費率,全額付費。
其他有關之補給、修護、損壞及意外事故等費用,由車輛所有人自行負
擔。
第十六條
公共需要調用車輛,應依政府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費率全額付費。遇
其發生意外事故,公共需要機關應為之協助及補助。
第十七條
調用之車輛,發生事故所致之損害賠償、傷亡撫卹或補償事宜,由公共
需要機關與車輛所有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應由公共需要機關之上
級機關召集相關機關協調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