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車輛編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制(訂)定
編用各型車輛之所有人、駕駛人,對配合車輛編用工作具有顯著績效者 ,得由主管機關給予適當獎勵。
編用各型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不依本辦法之規定接受調用或規避調用 者,得移請中央或省(市)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辦理,或移 請相關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