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車輛編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制(訂)定
省(市)公路監理機關對領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人員平時即應納入編用 管理。但外國籍人員,不在此限。
各型車輛及人員,由省(市)公路監理機關參照所轄行政區域,分別編 為各連絡組,以便管理及運用。
省(市)公路監理機關,對列管之各型車輛及其駕駛人,每年應視需要 配合年度車輛檢驗及駕照審驗,實施資料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