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車輛編用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廢止
省(市)主管機關對車輛編用各級幹部,得選送相關機構施予講習,以熟 練車輛編用有關作業。
省(市)主管機關,得依年度計畫,舉辦編用演訓,必要時並得訂定計畫 ,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