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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車輛編用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廢止

第三章  組訓 第十條
省(市)主管機關對車輛編用各級幹部,得選送相關機構施予講習,以熟
練車輛編用有關作業。
第十一條
省(市)主管機關,得依年度計畫,舉辦編用演訓,必要時並得訂定計畫
,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