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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車輛編用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廢止

第五章  給付計算 第十五條
公共需要租用車輛,應依政府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費率,全額付費。
其他有關之補給、修護、損壞及意外事故等費用,由車輛所有人自行負擔
。
第十六條
公共需要調用車輛,應依政府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費率全額付費。遇其
發生意外事故,公共需要機關應為之協助及補助。
第十七條
調用之車輛,發生事故所致之損害賠償、傷亡撫卹或補償事宜,由公共需
要機關與車輛所有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應由公共需要機關之上級機
關召集相關機關協調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