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車輛編用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廢止
編用各型車輛之所有人、駕駛人,對配合車輛編用工作具有顯著績效者, 得由主管機關給予適當獎勵。
編用各型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不依本辦法之規定接受調用或規避調用者 ,得移請中央或省(市)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辦理,或移請相 關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