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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廢止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考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況。受補貼
  業者對經核定之補貼計畫,如有擅自變更或違反第十一
  條執行管理要點之規定者,該管主管機關應依附表一或
  附表一之一規定扣減或中止撥發補貼款。
  受補貼業者在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航)線受扣減
  六個基本處罰金以上之處分者,除該路(航)線受扣款
  處分外,主管機關應停止該路(航)線下一年度之補貼
  申請;主管機關對個別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基本處
  罰金之路(航)線總數達該業者受補貼路(航)線總數
  一定比例以上者,應停上辦理下一年度該業者之補貼申
  請。
  主管機關另行辦理之大眾運輸營運評鑑結果,得供審議
  補貼優先順序之參考。
  第二項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附表一  營運補貼金額扣款情事與處分方式
┌───────────┬───────────┐
│      違約情事        │     處分方式         │
├───────────┼───────────┤
│1.發車、船誤點        │計「違規」乙次,違規次│
│  實際發車時刻逾表定時│數累計達三次者以「脫班│
│  刻十分鐘以內,經稽查│」一次計。            │
│  人員查明屬實者。    │                      │
├───────────┼───────────┤
│2.脫班                │「脫班」乙次,須扣減當│
│  實際發車、船時間逾表│期核定補貼款中1個「基│
│  定時刻達十分鐘以上,│本處罰金」,          │
│  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                      │
│  。                  │                      │
├───────────┼───────────┤
│3.漏班(未派車、船)  │「漏班」乙次,須扣減當│
│  業者未依表定班次派車│期核定補貼款中2個「基│
│  、船,經稽查人員查明│本處罰金」,「基本處罰│
│  屬實者。            │金」之計算方式同上。  │
├───────────┼───────────┤
│4.其他違約事項        │處分方式由地方主管機關│
│  (如過站不停、駕駛儀│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
│  容不整、駕駛員服務態│                      │
│  度不佳、業者未依規定│                      │
│  提報營運資料或所提報│                      │
│  資料不實等)。      │                      │
└───────────┴───────────┘
註1:1個「基本處罰金」為:
      (每車公里、船浬合理營運成本×該營運路線里程
      長度)
註2:對於業者之違約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逕
      行通知業者,業者不服處分時,應於接到處分通知
      書內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逾期不予受理。
註3:違約情事若係基於天災、道路損毀等非人力可抗拒
      因素所致時,受補貼業者得檢具書面資料向主管機
      關申請撤銷處分,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不以違約
      論處。
註4:每半年核算乙次。扣款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
      足一元部分不計。
附表一之一  營運補貼金額扣款情事與處分方式
            (民用航空運輸業)
┌───────────┬───────────┐
│      違約情事        │     處分方式         │
├───────────┼───────────┤
│1.班機延誤率          │計「違規」乙次,須扣減│
│  每月班機延誤率逾10%│當期核定補貼中1個「基│
│  ,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本處罰金」。          │
│  者。                │                      │
├───────────┼───────────┤
│2.班機取消率          │計「違規」乙次,須扣減│
│  每月班機取消率逾 5%│當期核定補貼中1個「基│
│  ,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本處罰金」。          │
│  者。                │                      │
└───────────┴───────────┘
註1:1個「基本處罰金」為:
      (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該營運航線浬程長度)
註2:對於業者之違約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逕
      行通知業者,業者不服處分時,應於接到處分通知
      書內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逾期不予受理。
註3:違約情事若係基於天候等非人力可抗拒因素所致時
      ,受補貼業者得檢具書面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
      處分,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不以違約論處。
註4:每半年核算乙次。扣款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
      足一元部分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