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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7月30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
    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大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大客車、大貨車及大客貨兩用者、代用
    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
三、安全帶:指國家標準( CNS)3972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或符合
    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安全帶。
第三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
列規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
    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
    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四、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
    ,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
    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
    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但如其體型可依第三款規定使用
    安全帶者,不在此限。
大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應依前項第一
款至第三款規定使用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