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九條
各公路監理機關應就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之危險性、正確使用方法及違反規定之處罰等相 關事項加強宣導,並納入駕駛執照考驗筆試題庫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 。 各公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應將前項相關內容納入交通安全課程內容。第十二條
警察機關應就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發生道路交通事 故之相關數據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以提供相關機關參考。